在90年代高固息保单之后,保监会限制了承诺回报率上限。因此,2005年以后,随着通胀上升,传统非分红寿险,对于投保者来说,实际上只有两种选择,生存或者死亡。如果死亡的话,投保者期望有高额的赔偿金。如果生存的话,则期望其现金价值有更高的回报。后者又以常规理财收益为标尺。
传统非分红寿险,生存时,没有额外的分红,只有承诺的保底收益。因此,对于注重生存部分的投保人,其回报显得不够吸引,国寿随之转到新型理财型寿险上,即分红险。如果生存时能够获得可和银行储蓄接近的回报,那么,便能够从银行的储户手里,将闲置资金吸纳进保险去。其策略定位,是基本放弃投连险,只做少量万能险,(见《卷二》),集中推分红险,特别是两全分红型寿险,配合大环境变化,使得这类险种占据了国寿股份保费收入的绝大部分。尽管从2015年以后,分红险可能是一个问题。但是,作为过去一个周期的主要产品,分红型仍然是国寿非常重要的一个主题。
这一节开始,进一步深入探讨分红险,特别是分红型两全寿险。因为这是国寿整体上最大的险种。同时,从上一节可以看到,银保趸交数据相对更为连续齐全。其中,具体到某一险种看,2005年以后,国寿鸿丰最为突出,该险种是基于两全保险之上的分红险。2005 - 2008年间,占了60%以上,保费收入在2008年达到高峰,是分红两全寿险在银保渠道的主力。2009年以后,逐渐为鸿富、鸿盈、新鸿泰所超越,到2011年后,已经式微。但如同前面所指出,实际上,国寿各个险种的原理及结构都差不多,因此,分析一种,便可以举一反三,推知其他。由于国寿鸿丰趸交保险数据最为齐全、连续,后面集中以鸿丰为例子,进行分析,数据见下表。
表36-1 鸿丰分红险占投资型业务收入

根据中国人寿股份网站,国寿鸿丰保单有两种缴费方式:趸交或者期交。在国寿的保单内部的分类上,对于期交鸿丰和趸交鸿丰的保单,尽管是同一保单,但处理方式完全不同,因此列为两种不同的保单,但由于这两者使用同一个名称,这意味着实际是同一张保单的分拆,也即是说,沿用同一套精算假设。(即前面所说的不同年期存款的类比。)
从此处也说明,其实趸交、期交,都是同一张保单。只不过由于期交的收入采用均衡保费形式分很多期收入,因而如果折算回趸交的话,后期的部分需要通过(精算)折现回来,因此所谓趸交银保利润低的,实际上只是外行人士不懂,受会计准则误导而言,相对于期交的鸿丰B, 如果情况符合精算假设,两者的利润应该一致。即期交保单的利润,如果按照精算假设折现,应该与趸交一致。因为两者实际上是同一张保单。只是缴费形式、期限不同。
常规指“国寿鸿丰”时,一般是指趸交保单,而期交的,则用“国寿鸿丰B”来指示,后者的条款是
16年期,每年存5,000,存10年,16年后可取。每2年可以领取关爱金(关爱金 = 基本保险金额 x 20%)。
这个条款看起来比国寿趸交鸿丰复杂多了。这么复杂的条款,如果去搜集保单来精算,多种情形和折算,会令到情况相当复杂。
但是,由于这是同一套保单,只需知道,这仅仅是条款设计在时间期限上的变形,因此,只需分析趸交鸿丰便可以了,情况便简单很多。(相应的,可以看到,一张保单包16年,如果期间出现长期低利率,而收费前期已经收了,后期经济大环境变化,精算条件变化,对于保险公司影响甚巨)。国寿通过银保渠道卖出的主要是趸交鸿丰,而非期交鸿丰B。
按照该保单设计,期满时,保单持有人的保险利益是:$$返本金 / 保险保障 + 增值受益 + 分红 = 鸿丰收益$$国寿的推销人员,根据如下演示,向客户推销保单: 钱先生,30岁,购买了10份五年期国寿鸿丰两全保险,一次缴清10,000元保险费,钱先生可以获得以下保险利益和保险保障:
- 满期保险金:5年后,钱先生可以获得10,630元满期保险金
- 红利:假定中等红利水平,5年累积红利为547元
- 一次性所投金额:一次缴清10,000元保险费
- 五年后所得金额:满期保险金10,630元 + 累积中等红利547元 = 11,177元
- 保险保障:(三倍意外身故保障/一倍疾病身故保障)
- 固定保险利益:5年后,钱先生可获得10,630元满期保险金
- 预期保险利益:红利复利累积
这是基于两全保险之上的一种分红险。主要是通过邮政和银保渠道销售,1,000元为一份,常规以万为单位销售,(即一次销售10份保险,所以,在上一卷中,笔者指出,这是10份销售合同。),保险期限是五年期或者十年期。缴费方式以趸交方式为主,如果是期交的,则保单是10年到期。反过来即是说,保五年期满的保单,全部是趸交的。
简单留意一下下面的表格,可以看到,按照不同年龄,趸交5年期,基本保额有一点差异,比如1,062,1,063,1,061,1,059,(其原因来自不同年龄死亡率精算差异。)但实际上,这对于外部分析者投资股票来说,完全没有任何差别(其原因见后面章节的拆解)。有些分析者不懂,强调此种旁枝末节的差异,夸大其词,其本质原因是完全不懂正确的分析。此种差异对于股票价值,完全没有任何一点影响。
图36-1 国寿鸿丰基本保额演示表

如同《上卷》所说明,国寿鸿丰这种险种是半唐提型。先探讨一下什么是唐提式保单,根据杨明生在《重温阿姆斯特朗调查对我国保险业发展和监管的启示》的说明:
1868年,公平人寿在美国寿险市场上首先推出
唐提式保险 Tontine Insurance
。在该保险中,保费的一部分用于购买普通终身寿险,余下的部分存入由保险公司管理的投资基金。属于保单持有人的投资收益和分红在保险期限内(通常是20年)都置于这个基金中不作分配。如果某一保单持有人在保险期间内死亡,受益人仅能得到指定死亡保险金 Specified Death Benefit
,而不能得到该基金的分红和盈余。全部的分红和盈余将于保单到期日在生存的保单持有人中进行分配。由于预期回报很高且能迎合人们的赌博心理,此类保单对投保人有很大的诱惑力。到20世纪初,唐提式保险已经成为美国最主要的寿险产品。1905年,唐提式保险业务占到美国整个寿险业务量的2/3。
唐提式保单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侵害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如果投保人在保单期间内死亡或未按时缴纳保费,就会丧失分红和投资收益的分配权,这是带有赌博性质的不公平条款;二是保险期间内不分红,(增额分红也是这个问题),这很容易导致红利被保险公司挪用或侵占。同时唐提式保单的高收益宣传也涉嫌欺诈,很多客户抱怨,从唐提式保单中获得的收益没有达到保险公司预估的回报率。(国寿鸿丰此种半唐提式的设计,也带着这种血统。)
简单的说,唐提式保单是每当一个投保参股者死后,剩下的人得到一份增加的份额,最后一个活着的人或过了一定时间依然活着的人获得剩下的(所有)金额。这实际上,是在所有投保人中开赌,赌谁存活最长,如果谁存活到最后,便获得更多剩余收益。它是一种寿险和赌博(保险和赌博均涉及概率问题,是经济学研究的主要领域之一)的混合物,由此,很久以前就被(纽约州)宣布为非法。
带分红险的两全寿险,比如国寿鸿丰,被称为 半唐提式
,有相当一部分条款与上面类似,其表现为,尽管在会计报表上,《损益表》内,每年均有一项 红利支出
列帐作为支出项,但实际上该笔金额的红利,并没有全部逐年真金白银向客户派发,只是其中那些保单到期(或者死亡赔付)部分,才真正获得派发的分红,而尚未到期部分,只是逐年宣告,在保单到期终结时才派发。而增额分红式保险,(比如新华保险的大部分保单),其分红只是将数值加在保额上,更没有真正支出,只有等到保单结束才支出,因此,更接近上述美国所禁止的形式。
体现在财务报表上,国寿《现金流量表》,每年真正派出的现金红利,会远远小于累积在《资产负债表》上的 应付红利支出
负债项目,也不同于利润表上的 红利支出
项目。当然,和唐提式保单由保险公司满期才宣告不同的,分红险这种半唐提式,保险公司逐年宣告,被视为一种承诺要约保证,一旦发布,便不可撤销。
但也真有当期即行派出的,比如2008年初,泰康人寿就宣布将于当年派发18亿现金红利,新华人寿也宣布向客户派送总价逾10亿元的 特殊红利
。但这两者又有所不同,新华人寿的保单,以增额红利为主,因此,该红利派发,也仅仅是宣告以提高保额,并不是真正的现金派发,不影响现金流。只有泰康人寿的派发方式,属于真金白银派发,相对来说,这种派发形式,非常激进,(这种激进显示了保险业在2007年大环境下的剧烈竞争。)会影响当期现金流,类似于商场的即时折扣促销、现金返还。而前者此种仅仅宣告而不实际派发的形式,更类似于一种积分或者送赠券促销,甚至是一种印花,要消费满多少元才能使用,而且一次还限制使用一张,诸多限制。最终客户所得到的实际折扣,要远比所宣传的最高账面额为小。
下表是历年记账在利润表、负债表和个人业务上的红利支付,与现金流量表上的支出对比。从这张表格,可以看到国寿对于分红险红利处理的记账手法和运营。
表36-2 红利支付:利润表Vs 现金表、负债表

三张表格上的红利派发,实际对应于不同的保单。现金流量表上的红利派发,对应于保单满期,红利结清。有时尽管保单还没到期,国寿也会提供一些选项。比如国寿鸿丰B,基本返还金额两年一派,该部分来自准备金退回。但红利部分,同时也提供一项 现金选项
,如果投保人选择红利逐年现金返回,那么,尽管保单没有到期,但也有现金红利支出,实时支出。
利润表上的 保单红利支出
,如同报表中所说明的,
为根据手上有效保单所计提的,属于分红险保户的已宣告及未宣告保单红利,
即属于尚未到赔付期的保单部分,或者未来需要派发,但由国寿将该部分尚未派发的金额,先提早计提(精算)出来,列入这个项目,表明这部分是属于顾客所有。(如果国寿采用按照人民保险寿险的财务报表的做法,则该项是:
本公司在报告期内按公司宣告的分红方案支付给保户的红利支出,
即仅仅包括已经宣告部分。)尽管实际上,国寿和人保并没有差别,使用同一会计准则和做法,仅仅是对宣告的进行提留,但国寿的措辞,相对多一点余地。
现金流量表是对应于终结保单,(或者保单尚未终结,但红利已经需要结清、支付)。而利润表是则对应于当年度尚有效保单。如果该部分在该年度尚未真正派出现金的,则累积在负债表中。即上表中,(3)=(2)-(1),这就是三张表的数据来源及勾稽关系。即是负债表表示了负债的累积,该种累积来自利润表历年宣告支付红利累积后,扣除已经实时支付部分。(2015年后数据变了,乃是因为财务报表的分拆形式,从个人业务变成寿险)。
从这两者的数量对比可以看到,12年统计汇总累计下来,实际上,只有累积40%左右的已经列入利润表部分的红利被真正支付,其他的,由于保单尚未到期,或者未需要支出,因此只是列明在利润表中确认这部分属于保户所有,但实际上并没有真正现金派出,(即只是记账确认)。
由于上述会计项目,实际是一个汇总数据,对应的保单不同,在某些年份,比如说,2011年,国寿鸿丰2006年保单到期,其中,绝大部分需支付给客户的红利,实际已经在前期(2006 - 2010年间)已经预先逐年提取在《利润表》中,因为其中不需要当期即行支出,因此累积入负债表。当2011年需要支付红利,派发给客户时,该部分红利便由该项前期累积在负债项中,属于国寿鸿丰的部分,加上当年度新更新计算的红利支出,汇总之后,派发给顾客。但在报表上,总体上只会影响现金流(支出)及《资产负债表》,当期的利润表,则影响甚微,因为绝大部分要提取的,已经一早提取了。
比如说,2013年买入5年鸿丰保单,2018年到期。每年国寿进行经营,2016年突然出现经营问题,收益不佳,此时,这张保单在2013 - 2015年的收益和数据,基本不受影响,受影响的是2016 - 2018年数据。
所以,这有时导致出现在现金表上的当期红利支付数据,大于当期利润表。但不大于从一开始累积下来的利润表上的红利支付,这是因为保单到期时的现金红利派发,除了当年度部分外,其他大部分红利支付,并不来自当期利润报表,而是来自已经提早数年提取并累积的部分,从而保单满期时,不会严重当期的利润表,但会影响当年度的现金流。反过来意味着,对于一张保单而言,因为跨年度较长,因此其所累积红利是由该张保单所存续的年度,(比如说,一个起码的保单周期,5年),逐年所累积的红利的总和,而受具体某一年度影响比重较轻,除非某一年度特别畸形。所以,对于国寿此种企业来说,重要的是长期趋势,而不是短期趋势。如果长期趋势形成,那么,对于保单的作用,也会是逐年影响累积。所以,如果一个长周期的低息环境令到国寿投资收益回报低下,那么,影响的长度,将超越这个周期自身,因为保单的期限是递延的。
一个事例是2007年,由于当年年底,国寿宣布派发8%的特别红利,按中国人寿向分红险客户发出的分红通知书,其分红险保单的客户,在2007 年获得了总额高约8% 的分红(最高达到8.3%),较分红保单2.5% 预定利率高出5.5%,(国寿派出如此高息,其在保费和竞争上的考虑,在前述章节已经探讨过了。)
因此《利润表》上红利支出大增,达到24,165百万。加上团体险后,总计有27,473百万,(几乎和当年净利润27,922持平),以8%比率计算,大约此时手上有收入为343,413百万的分红险保单净负债。主要便是2004 - 2007年之间,所累积的分红型两全寿险。(即是国寿当年所赚的钱,税后几乎派一半给保户,一半留给公司)
该项提取金额24,165百万,对应于手上现有的累积保单,由于寿险合同的长期性,该些保单实际尚未需要到期赔付,从此后数年的实际红利(现金)派发便可以看到,该笔金额甚至大于2008-2010年的实际派发金额总和,说明该金额的提取,(无论宣告还是未宣告),实际利润表上提取的,是涉及要到几年后才满期的保单,而不是即时或者紧接着的年份,便到期的保单红利。所以,才会出现利润表上,红利支付一次提取入账,而现金实际支付多年未派发完的情况。
但对于保户而言,实际上,在当年并没有收到该笔分红,因为仅仅是宣告而已,(即收到一份宣告信),需要等到约定的时间,才能拿分红。所以,从此处体现了,财务报表上的 利润
项目,只是记账。但记账并不等于造假或者没有意义,只是财务报表本身的实质意义,就是账目而已。
该些应付红利,累积在负债表里记账,资金仍然放置在国寿手中,记录作为负债,如果存入银行,便会生息,如果炒卖股票,有所盈亏,那么这些投资收益,最终便按照所负债(的股份份额及)来源,又在逐年分摊回去,这在前述已经说明,因此该些红利总面额,会在此后加加减减。红利实际是记账为客户的,但该些红利所投资的资产,实际上,仍混在国寿自己的资产中,一起投资,有所浮动的话,损益便分摊由客户承担。(这即是前面探讨收益分摊时的份子),而收益则作为其他综合损益中,分摊入保户红利部分。
到了2008年,该年由于股市行情不佳,净利润下降,便只提取了极少的保户红利,但却有大量现金红利派发。所派发的部分,便是来自上述2007年所提取的红利的保单到期,由于2007年已经宣告了红利,2008年赚的很少,便不能这样大手派发,而已经宣告部分,也不能要回来,所以只能减少2008年当年宣告的红利了。
按照保监会对于分红保险的规定,客户与保险公司的不同资金,应该归集,因此,当报表红利确定之后,资金便由公司资产账户处,划拨入客户名目下,一旦到期需要派现,便从该账户支出,不影响公司报表。
这部分派发保单,对应于2003 - 2005年所接的保单到期部分,以及有些间歇性派发现金的保单。所以2008当年实际的现金红利支出就远大于利润表所宣布的支出,这整个过程,显示了实际现金支付红利比宣告红利的滞后。→ 这即是半唐提式的特点,在保单存续期间,未到需要支付之前,只宣告,不支付。
对于保险公司而言,由于红利仅是在逐年宣告而不需要立即分配支付,而且有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权,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由决定某一年度的支配比率。比如,在初期由于大量佣金费用损耗,可以宣布派发很低红利,而到期末利润累积后,才进行高额派发,又或者可以根据未来的收益预期,平滑地逐年宣告红利。甚至先行派高红利,然后逐年减少,(比如2007)相对来说,前者比较保守,即基于赚多少再决定派红利,后者比较、甚至非常激进,因为先行宣布高红利,日后万一收益不佳,便有可能无法维持此种派发,而宣告了的,则不能反口。
但从市场竞争角度,如果对手派很高红利,比如新华、泰康,而国寿却只宣告派很低红利,有可能影响后续承接保单。国寿2007的红利支付,便是先根据当年的投资收益,宣告派高红利,采用的正是比较激进的策略,也是和同行竞争的跟随大市策略。这一方面可见市场竞争的剧烈,也可见杨超团队魄力。
所以,不能动辄以 保守
去形容国寿,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从市场竞争角度,如果竞争对手不惜以本伤人,就很可能导致全行业出现劣币驱逐良币,就像富士康彻底做残了电子代工业一样。(又或者以保险业自身的例子,相互保险制,实际彻底拖低了产险行业的利润。)而从前面指出的,国寿的转型,也说明了国寿并非麻木不仁,而是积极应付市场竞争。
这一部分应付保户红利在《利润表》上所列出,但实际上尚未派发出去的部分,即记账客户所有,减去已经派出的现金部分后,剩余部分,累积起来,记账在负债表上,为 应付保户红利
,作为一项负债。资金仍然在国寿手上运营,所谓 负债
和 应付保户红利
,同样也只是记账。当然,这一记账分别入账在《利润表》和《负债表》,但代表在国寿的账户管理中,已经属于投保人,与准备金不同的是,该部分红利累积负债与投资资产面值浮动相关,因此会随着投资资产的市场价格波动,而在不同时点根据记账日的市场价格,需要实时重估(Mark to Market)。
从这一角度说,从一连串年度看,真正可稽核、而且不需要重述、或者记录浮动的,是每年的现金支出。而应付红利负债、利润,甚至某一时点的资产面值,实际上均是记账。这也是笔者在《上卷》一开始便采用《现金流量表》数据先行讨论的原因。因为该部分数据的使用,可以大幅度的减少追溯重述的工作量,以简化问题。令到投资者分析问题时,立刻能够抓住焦点,而非追求及其细致的精确。
《上卷》写作的目的是从简化角度,指出几个要害问题之所在,因此尽量避开各种重述,减少纠缠于细节的困扰。虽然失之略微粗糙,但却高效。但这并不等于三张表格只看一张,抓住其中几个数据,便可以随便糊弄,而不需要理会其他表格数据。
从分析角度,三张报表环环相扣,在针对具体问题分析时,要针对所需,采纳具体数据,才能拆解出问题。蠢材T,自己不懂,胡乱猜测。又说利润表不用看,只需看负债表或现金流量表,极其偏颇武断,完全不可救药。财务报表的勾稽关系,从不同角度体现了公司的运营,缺一不可。笔者所用财报中的数据,所下的推断和分析,几乎可以说是无一笔不无来历,岂止局限于某张表格!
理论上,由于这种宣告(及未宣告)红利在报表上的可调节性,保险公司确实可以用来调节当期利润,(比如说,国寿2007年可以不派那么高比例红利),但是,当年总红利支付 = 手上累积的分红保单数量 x 每张保单具体所派发红利
而来,保单数量到每年年底时是已知而确定下来,不受保险公司操控的,(而且如同前面说明,越多越好。)保险公司如果要通过 应付红利
这一项目来调节报表利润的话,便只能调节后者,即每张保单的红利派少些。
而所宣告的红利,其来源是逐张保单在当年所实现的净收益,其中又以投资收益为主,(以及未实现的资产公允变动、减值准备等,后者依赖于市场的公允价格变动。见《卷五》)因此,所能派发红利,受实际收益率及资产浮动制约。
特别是,总的红利收益,根据保单设定规则,是需要派发可分配盈余70%以上。实践上,保险公司很可能便只派70%,有时根据市场情况,做特别红利派发。因此,常规情况下,该红利总额,实际源自保险公司的经营收益,后者又由公司运营及投资结果决定。这部分又受保监会监督,(即不能偷鸡,赚了钱不派给客户。最多只是选择按照规则的最下限来派。)因此,国寿所能操纵空间,实际甚低,而且不能长期操纵,更多只是红利派发的先后而已。(而且一经宣告,便不能更改)。所以,不需要去猜测国寿操纵利润,因为,首先,你得有利润可以操纵,其次,还受保监会监管。
在运营上,当市场竞争以分红险保单为主时,年红利宣告多寡,将直接影响运营上后续保单的销售,比如如果2007当年泰康、新华派8%,国寿、平安只派 < 5%,后二者销售便会有问题。实际上,行业的运营,很少能够独行特立,更多是同行互相观望,保持类似的运作。(一个典型,便是2015年中报,几家上市公司的利润预增公告,几乎均是70 - 80%,而2015 - 2016年,国寿和太保,几乎是保持了同样的战略,招聘大量新手从事代理业)。在这数者的制约下,如果以该项目来调节报表利润,并不是一个孤立事情,而是一连串的事件。即是,宣告派发红利,同样是一个一连串事件。
从国寿2007年所宣告的红利看,明显该分配,与股市及债市行情挂钩,而且是出于竞争应战的做法,选择派发高红利。而后续几年,在新的会计准则下,所派发红利则与整体投资收益挂钩。也即是说,不像一些分析者所认为的,国寿可以通过调节该些应付红利支出多寡,来大幅度调节报表利润。在一定极其小的幅度下,是有一些自由裁量权,但不能长期大量的调节该利润,因为受一定的规则制约。
顺便说一句,作为外部分析者,睁大双眼看报表是对的,但动辄以阴谋论,认为公司运营者调节利润,再以诛心之论,寻找邻人之斧,未免可笑,如果抱这种心态,又何必去投资这家报表这么复杂的公司?作为另一面对照的是,夸大自己所投资公司,认为只有这家公司报表是最真实的,全地球其他公司均没这个好,报表都没这个真实,这些均是很可笑的行为。
按照过往(旧)的监管准则,根据保监会规定,保险公司必须提取一项分红保险特别储备,在分红保险账户中逐年累积,用于平滑未来的分红水平。如果期间客户提前退保,比如2005年购买的保单,本来要到2010年底到期,但2007年投保人提前退保,按照多数国家的惯例,只能得到保单中精算演示的 现金价值
而不能得到红利,(但在中国,退保时,有些公司仍然会派发一些属于投保人的红利),理论上,现金价值,代表了寿险保单中可退还的储蓄部分(更具体分析见后)。但这是旧的准则。在国寿的年报中,2006年以后,不再有 分红特储
这一项目,因为 应付红利
负债本身就是记账给客户的分红及累积,而实际派发的现金红利,如同先前所说明,已经提早提取并体现在利润表中。
有时保险公司还多少会分派一点特别退保红利,但对于短期的期交保单来说,早期的销售费用很高,扣除后,所剩无几,投资期限短的话,不太可能有红利。而保险公司在这部分退保的红利返还方面,相对有一些自由裁量权。如果不返还给客户,累积下来的红利部分,与准备金之和,扣减赔付现金价值之后的差额,(有时多,有时不足),会被直接释放到保险公司当年的盈利中去,变成一项 退保盈利
。在保险公司呈报给保监会的《损益表》上(这不同于年报的财务报表。),这一项记账为 损益表分红保险特别储备提转差
,汇总到《损益表》中的准备金提转差中去。但这也是旧的保监会报表准则,2009年以后的分红险分配表上,也已经没有该项目。
在现金分红形式下,从三差损益角度考察的话,这项退保盈利并没有单列出来成为一项独立的盈利,而常常归入到 费差益
中处理。由于在呈报给公众股东的年报中,比如大陆年报,以财务上的实时收付制为基础,而不是以保单的三差损益为基础,只显示 保费收入
和 退保金
,盈利只来自当年收支的差额,退保是一项支出,而不是一项盈利,因此不会出现以保单为基础核算的 退保盈利
这样一项对应于某一具体保单的科目。上述这些项目,只有按照三差损益给保监会的报表,才有所涉及。关于这一问题,在后续进一步讨论 退保
的利润问题时,再行仔细探讨。
以国寿鸿丰上述演示价值而言,按演示保单所演示的红利水平,所保证年度分红和期满收益金,整体年复利率为2.25%,不是很高的数值。在《招股书》第79页 产品定价之预定利率
一项中写道:
本公司寿险产品定价的预定利率,严格执行保监会规定,截止2006年6月30日,本公司提供的寿险产品的平均定价利率是2.24%。
实际上,不止鸿丰,这是几乎所有分红险的平均定价。从此处可以看出鸿丰这一险种的演示保单的定价依据由来。(实际上,这也是所有各分红寿险险种的精算假设基础。所以,这也是笔者说只需看一张保单,而不需要看一堆保单的原因,万法归一~)
同时,从国寿鸿丰一直售卖的稳定性看,其定价假设并没有很大变化,从这一项可以看出,如同前面所说明的,由于保监会规定,因此大部分险种的费率、定价利率是已经受保监会规定所约束。这就是九十年代高息保单带来利差损之后,各保险公司受保监会监管,只能设定一个较低的保底承诺的结果。
即是说,如果根据保单进行模拟精算,最多也只能精算出2.25%这一结果,因为本来的精算就是基于这一设定进行,而搜集保单精算,根本无法得到保险公司的实际盈利,(因为实际盈利是随着经营情况波动,原始的保单是根据假设设计的,如果回到去精算,便只能算出这一2.25%),因此,此种精算,只不过验证了一遍国寿的精算人员,数学有没算错罢了,哈哈~,所以,去推算保单以试图求得保险公司的运营利润,完全是做无用功。实际上最多只能还原得到这一精算假设而已,但这完全没有必要,因为财报中人家已经清楚的告诉了假设条件了。(更何况某某还算错了,连此一基准都没算出来。哈哈哈哈。。)
同时,这种精算并不等于保户的实际收益和保险公司的利润。承诺上被封顶,不等于实际只能派发封顶的红利。承诺是一种隐含法律合约,承诺封顶,只是为了避免法律诉讼,实际派发可以远比承诺的高。比如,如果碰上大牛市的话,投资也可以大得其利,远远偏离原先假设,所以,精算和实际之间,是有一个很大的鸿沟,特别是,乘上几亿张保单之后,数额变得巨大。
比如说,尽管国寿承诺2.5%,国寿鸿丰2007年单年便派了8%。根据保监会的规定,分红险只能以高中低三档进行演示,其中,演示的现金红利累积年不得高于3%。同时,
利益演示应当在显著位置注明该利益演示纯粹是描述性的,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以说明分红是非保证的。
这防止了日后可能的法律诉讼。
但尽管如此,一般来说,客户都会隐含的默认,这一演示红利是保底红利。而对于保险公司的经营来说,这则构成一种对客户的隐含承诺软约束,保险公司得努力去利用这笔浮存金进行投资,以在日后回报给客户这个最起码的隐含承诺红利,一旦无法达到,便会引起日后客户在该保单到期后,不再购买新的保单。(更糟糕的是跑去保监会门口去上访,裸奔,这将增加人寿维稳方面的开支。)而行业竞争,客户会很简单直接的比较不同公司分红。如果分红太逊,抢保单便不易,中国人寿在2007年年底派发特别红利的隐含原因之一也是在此。2008 - 2013年这个周期中,由于如同前面所述,绝大部分保单以分红险为主,因此在这个周期,国寿整个运营上的问题核心,也在于分红多少的问题。
由于国寿鸿丰险种为投资型分红险,在香港2007年以前的年报中,按照香港准则,只有保单到期,收益实现时,才入账计算利润,因此,尽管2005年,卖出了大量鸿丰保单,但在香港年报中,只能在附注中,做一个说明,说明该年按人民币计,卖了多少保单。而在给港股公众的财务报表中,该数据既不列入收入,费用也不在当期的收益表中摊销,完全不影响损益表。(只有保单管理费一项影响报表,但该项是通过折算,占盈利比率甚低。)
因此,以往香港的《损益表》,实际上,是一种过去式,显示的是过去的经营。同时,由于佣金在会计制度上进行摊销,所以,反映出来的利润是一种相对稳定的增长。(因此,林sir可以用 PEG 来估值。)反而,按照大陆年报的会计制度,实时收付制,卖出保单作为收入,然后提取相应准备金,有赔付、退保则作为支出,数据连续、清晰、完整。但由于保单期满才完成支付,因此同一张保单的收支间有时间差,收益变成在日后体现,财务上体现为收入的现在式(即实时收付制),和(由于早期的 亏损模式
带来的)利润上的 未来式
。→ 所以《二号文》以前,此是大陆和香港报表严重差异之一。前者体现过去,后者体现现在和未来。时间基尺不同,显示出来的数据便有差异,以何种数据和方法,做为估值衡量基础?其差异所在在此。
在年报准则采用《会计第2号》之后,香港年报的会计准则在2009年后转变成为大陆准则,盈利数据大幅变动,并且和以往香港财报的盈利数据大幅不同。对于大陆财报数据,由于会计上的 亏损模式
,盈利陆续递减,完全不同于港股过去式的盈利已经摊销的形式。从而,过往,香港财务准则下,方便直接用港股财报,以 PEG 估值。
所以,2007年以前,林sir采用 PEVG 估值的同时,也可以利用 PEG 做比较。但此种 PEG 估值方式,在大陆准则下,则完全无效。(此处是对林sir第二本书中提出的 PEG 估值方法的修正和解释。本文之博大精深,由此可见!)
从此处可以看出,估值方式,是基于具体生意和实际运营、数据基础乃至财报准则而变化的。准则的变化,导致数据不再稳定,如果需要沿袭原来的估值方法,则必须清楚其方法的利弊而加以调整。这种变化,对于绝大部分香港的小散户乃至各类分析师来说,由于教育程度低下,无法准确阐释报表,理解数据的含义,容易产生严重混乱,无所适从,所以,对于公司估价,也是混乱不堪。
Michael Chen 写于2011-9-24,修订于2017/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