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契约的国家:一个经济学综述
在关于罗马帝国所进行的重构的故事中,最重要的,莫过于帝国的兴起和帝国的解体。一个比 帝国的解体 更为常见的名词是 帝国的衰落。但正如道格拉斯-诺思在《经济史上的结构和变迁》中所指出的,自从吉本的名著《罗马帝国的衰亡》以来,在某些方面一直存在误解,似乎真的发生过某些事件而导致衰落。合适的说法,或者应该说
罗马帝国存在的理由,只有当其军事优势丧失殆尽及幅员广大的国家,不再为所有权提供保护和实施时才消失。1
由于 衰亡 这个名词在价值判断的含义及其与生物学之间的相关性而显得颇为可疑。故用罗马帝国的 解体,来代替罗马帝国的 衰亡,或许是一种更合适的表达。当将国家作为一种组织结构,用一种 制度变迁 的方式来考察国家的成型和解体,便意味着引入了一种新制度经济学的分析方法。这一节,作为一个补充节,讨论作为契约的国家的相关经济学理论,进而讨论其起源及解体。
新制度经济学由科斯开创,包括两篇著名的论文《社会成本问题》和《企业的性质》,由此引发出两个不同的分支,即是戴维思和 North(Lance davis and douglass North, 1971)所做的关于制度环境和制度安排的区分。其中,制度环境描述了游戏规则,包括治理选举、产权和合同权利的规则,因而可以界定为在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建立的博弈规则,针对公共部门的博弈规则,出现了公共选择文献,针对私人部门的博弈规则,出现了产权经济学。分支二制度安排则更多探讨有关于组织的细节问题。关于国家的起源和存在原因的考察,属于公共选择领域。
按照青木昌彦(2001)的说明,国家(state)这个词来源于拉丁文的站立(stare),更确切的说,来自 status 地位或者条件,用于指某种已经确立的,固定在特定位置的东西。由此衍生出 static(静态)和 stable(稳态)。从而,在本质上说,国家作为一种稳态的均衡,适用于博弈论的均衡分析。
丹尼尔谬勒在《公共选择理论》第一编《国家的起源》的第三章一开篇说明:
很容易想象,政府是为了满足社会的某种需要,或者协调打猎和收集食物的活动而从原始无政府的状态中产生出来,但同样很容易想象的是,在国家起源的背后,掩藏着一种分配上的动机。
因此,对应于这两种设想,国家可以设想成满足全部成员的集体需要,或者满足于部分成员的需要。
这两种不同的需要,对应于诺思所说的
专一的公共所有权的发展,导致专业化和分工的扩大和一种规定、裁决和实施所有权的特殊组织形式——国家——的出现,未能解决的问题是,究竟国家是作为一种进攻和剥削乡间村民的掠夺性团体而发生,还是从乡间村民对于组织的公共需要而发展起来?
或者说,第一种对应于国家的一种社会契约性起源,第二种对应于一种暴力掠夺性起源。这两种需要的另一种解释方式是,第一种需要对应于配置效率的实现,第二种解释对应着资源的再分配。而对效率及平等的不同侧重点的强调,区分出英文世界的右派和左派,甚至在某种程度上也区别出某种计划市场经济和某种计划经济。在这一意义上,国家的起源及解体的立场问题,是一个试金石。
在经济学中,这对应于福利经济学两大基本定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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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基本定理说:完全竞争假设下的任何一般均衡状态都是帕累托最优(Debreu《价值理论》),或者说,市场出清时候,经济处于 Debreu
技术有效率的状态。 -
第二基本定理说,给定任何一个帕累托最优的资源配置,必定存在资源禀赋的某一初始配置,使得从这一初始配置出发所实现的一般均衡的资源配置,恰好就是给定的那个帕累托最优。
第二定理由萨谬尔森的分离定理,进行了 几何学解释,这见于他的论文,也渗透进了他的入门教科书《经济学》,形成新古典经济学,即是说,可以假设无成本的转移资源,进行再分配,从而可以基于效率最大化处理资源配置问题。于是,资源的配置分配导致的正义与否的问题,在标准的新古典经济学工具中,可以不进行处理,这就是
因为工具假设的原因,新古典经济学可以不处理道德问题。
而这一问题,被中国人蓄意曲解成 不讲道德的经济学家 这一说法,并引发无数很可笑的误解和争议。关于这一问题的争议,显示了国人在知识上的无知和可笑的偏执。
但正如丹尼尔谬勒所说明的,
人们将会利用或者创造国家这种制度来把财富从其邻居那儿转移到自己手中,这一假设几乎是从人们受自利所驱策这一假设中同义反复得到证明。
科斯所开创的新制度经济学对制度所进行的讨论,与旧制度经济学类似于社会学的制度讨论不同的是,是经济学对于自身工具约束,或者说,分析范式上的一个尝试性突破。而诺思将科斯的交易成本理论引入经济史分析,则是从事了一个实证框架的构建和拓展,由此,在 Coase 1991年获诺贝尔经济学奖之后,North 也于1993年获奖。这标志着经济学界对基于新古典经济学之上的以研究产权结构和交易费用对激励和经济行为的影响的新制度经济学的认同。
遵循 North(1990)的思路:制度 一词,指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某种 契约形式 或 契约关系。而 技术 则指人与自然关系的某种状态。制度被归为
- 正式的规则,包括宪法、法律、政策等;
- 非正式的规则(习惯)包括禁忌、规范、风俗等。
其中非正式的规则涉及了文化的内容和界定。按照 North 的理解,
经济制度的演化可以认为是人为减低生产的交易费用所作的努力;技术进步可以认为是人为减低生产的直接成本所作的努力。关于经济制度的研究可以认为是关于资源通过某种制度下的生产行为转换成更有价值的形态这一过程的研究。
但是,正如本文作者在《汪丁丁的制度分析》一文中所指出的,
尽管较之旧制度经济学派,新制度经济学更强调分析的可操作性,但缺乏对诸如
交易费用这类学科核心词语进行准确的定义和衡量,又缺乏一个统一的方法论及操作框架以包容产权学派、交易费用经济学、制度演进学说等各流派的观点和分歧,使新制度经济学与旧制度经济学同样,更多的倚赖于在案例和没有干扰的历史中寻求解释,而不是得以建构一个严密的体系,
也即是说,新制度经济学的核心分析范式在关于 制度 及 交易成本 的定义及可操作性实际上甚为可疑。
汪丁丁在《从交易费用到博弈均衡》,《经济研究》,1995年9月。及《产权博弈》(《经济研究》,1996年10月)等一系列文章中,用罗宾斯夫人的成本概念,指出 交易成本 这一名词的定义及可衡量性甚为可疑,必须有一个一般均衡视角,才可能确定产权和交易成本,同时,如同巴泽尔所说的,产权同样必须由博弈决定。当再参考 Debreu 和 Herbert Scarf 1963、1972的两篇论文,所证明的一般均衡和博弈论之间具备共通性的 趋同定理,即埃奇沃斯方框盒中的 核,在参与博弈的人群达到无穷大时收敛到唯一的点(瓦尔拉斯一般均衡点)之后,可以得出结论,在处理制度问题上,博弈论是一个比交易成本方法论更为基础,或者说,拓扑得更细的方法论。
由此,当使用博弈论而不是交易成本经济学作为一个更加基础的方法论时,那么,国家的两种起源学说,一致同意的社会契约理论,可以被视为一种合作的博弈论以形成制度,而暴力掠夺的起源说,则可以视为一种非合作博弈论。Nash 在他开创性的论文中,证明了合作博弈论可以转化为非合作博弈论进行处理。从而,这意味着关于国家的两种起源说,可以被放在一个非合作博弈论的统一框架下得到处理。
也即是说,无论合作性的共同同意的制度,还是暴力掠夺的制度,都是一种契约。制度,意味着契约,是被博弈出来的。从广义上说,国家只不过意味着一种契约而已。而国家的解体,只不过意味着参与博弈者的行动结果,导致了一种大规模制度变迁而已。
一旦将国家这种组织结构形式视为契约,或者说,个体博弈的结果,那么便回到政治学的基本传统之一:社会契约论。Binmore 在《博弈论和社会契约》的第一章中,图说了社会契约论方面的哲学先贤,即是三种传统,两种标准:
- 从霍布斯的丛林学说,开出休谟的实然-应然问题,引出博弈论的最大最小标准。
- 基于洛克 → 卢梭 → 康德 → 罗尔斯,一个方向走向最大最小标准,一个方向走向功利主义。
- 基于边沁 → 穆尔 → 海萨尼,转向功利主义。
由此,Binmore 的主要对话传统是青年罗尔斯,他被视作一个转折点,通向两种不同的政治理论传统,或者说,两种不同的理论建构。Binmore 的综述和评说是在霍布斯的《利维坦》中,社会契约论用现代方法进行了处理,这就是所谓的 原初状态,或者说,丛林学说。在这一理论框架中,社会契约被想象为对一个自然原初状态的理性代替。而休谟的批评,事实上表述的仅仅是
任何事,都不能从实然推出应然,
相当于取消了一切可能的规律的可靠性,实际上极其不利于任何建构性的理论解释。Binmore 避开了休谟问题,他批评道
霍布斯的所有人反对所有人的野蛮争夺,与人类行为有什么关系呢?远在我们成为可辩识的人之前,我们已经是社会动物。
由此,问题变成
自然状态是什么,
甚至更简单的,
在自然状态中,什么是不自然的?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说明,总必须回到一个最初的约定。在洛克式的代替中,自然状态中,独裁者被定义为天赋拥有某种自然权利。在康德式的代替中,这类似于
自治概念以及定言命令的程序解释,
基于不同的假设及约定,便衍生出不同的理论。Nozick,1975年证明,在一个自然状态背景下,没有个人或者集体设计,可以基于合作博弈的解,产生出国家,这种国家,可称为 最小国家,也可成为 守夜人国家。但问题是,这种守夜人国家的契约结果,是如何通过博弈产生的?或者说,如何维持这一状态的稳定,并进一步解释博弈的路径。基于边沁——穆尔功利主义传统的海萨尼,对社会契约论的批评,关键便在于
这一契约是否存在约束力。
如果这一契约不具备约束力的话,那么,作为均衡结果的状态不再存在,由此,他认同功利主义计算,回归自利性假设。
对海萨尼批评的回应,Binmore 回溯了 Shelling 等人的一系列文献,强调自我约束契约。即是,一个契约所构成的系统,必须是自我实施的,也即是说,谁来监督监督者这个问题,并不需要象霍布斯在《利维坦》中所提出来的一样,必须有一个终极的监督者,而是基于参与者的自利性要求,可以通过互相监督,在长期博弈下,实现重复博弈的均衡条件,使契约自我得以维持。这就是所谓隐性的自我约束协定的社会契约。而这种基于博弈均衡得到的社会契约本身,并不需要开放社会内在价值的假设,甚至不需要任何先验的市场观念,需要的,只是理性人的博弈。
在回顾了上述种种理论建构之后,可以这么说,作为制度之一的国家,是否能够产生并维持稳态的关键,便在于博弈出来的结果是否是一个可以自我实施的契约,或者说,这个结果,是否满足了理性博弈者的期望,从而得以自我实施,形成一个稳态的状态,否则,博弈仍将继续。在这一意义上说,作为国家形态的统一,还是独立,关键在于必须满足所有参与博弈者的选择,而没有任何天然的合法性依据。所谓 不放弃武力统一 的方式,只不过是为了满足某部分成员的要求的一种暴力式掠夺而已。
而经济学甚至更进一步说明了这种暴力式掠夺进一步转化的可能方式。奥尔森 Mancur Olson 他考察了中国二十世纪20年代军阀混战,认为政府的出现就像一个从 流寇 转到 坐寇,的过程。但这个过程不是出自一个集体同意的社会契约,而是出自无政府状态下各个 匪帮首领 的自利动机。因为 流寇 随机扫荡式的掠夺(税收或者保护费)会使人们倾向於接受 坐寇 定期和稳定的税收。由于长期驻守明白了不能 竭泽而鱼 的道理,也使 坐寇 的贪厌有所节制。所以明智而自利的 流寇 会在 看不见的手 的引导下逐渐稳定下来,通过战争 选举 一个王出来,从而垄断对一个地区的掠夺权。由此,一个稳定形态的掠夺者得以产生。
进而,可以借用韦伯的《社会和经济组织理论》中所提出的奇理士玛型组织常规化理论来解释其转化为一个稳态统治者的行为,即是,一个成功地控制了某块地域的奇理士玛型组织,要实现自己常规化统治,将进行以下三方面工作:
- 建立秩序2。
- 使经济正常运转。
- 确立特权性经济利益。
问题是,如果特权利益发生冲突,那么,博弈仍将继续。道格拉斯·诺思和斯坦福大学政治系主任巴里·温加斯特在《宪政与承诺:17世纪英国公共选择治理制度的变迁》(Constitutions and Commitment: The Evolution of Institutions Governing Public Choice in Seventeenth-Century England, by Douglass C. North and Barry R. Weingast) 中研究了英国在1688年意义深远的 光荣革命 后出现的制度变迁。作者指出,
我们要说明,给定国王当时的手段、动机和行为,制度变革如何按照革命成功者希望的方式改变了统治者的激励。这些变革清楚地反映出一种意图,就是要让政府能够切实可信地履行其承诺。明确限制国王单方面更改其协议条款的能力在这里起到了关键作用。
英国在 光荣革命 之后,国王只有在得到议会许可的前提下才能更改其协议。由于议会地位的提升明显削弱了国王违约的能力,另外,1688年之后出现的制度结构没有为议会取代国王并采取同样 不负责任的 行为提供激励,制度上出现的变革使得政府的承诺是可信的。这说明一个可信的自我承诺的博弈的实施,是制度变迁的结果得以维持的关键。
青木昌彦(2001)认为,诺思和温加斯特(1989)年对英国光荣革命(1688-1689)的分析,揭示出君主立宪制在特定的历史背景下,作为一种稳定均衡结果出现的性质。青木甚至进一步考察了经济史上一系列的制度演变以及各种不同的国家形态和政府形态,以构建不同的博弈模型。由此,便涉及了博弈的演进问题,这在演化博弈论出现以后,产生了不同的思路,而青木则引入了信念自我复制制度的,从而引出意识形态是否影响博弈均衡的问题,关于这个问题及解答,在可能时,将另文论述。
下面要论述的是一个前提性条件,产权的问题。
王怡在《国家赋税与宪政转型──对刘晓庆税案的制度分析》中认为,
经济学分析揭示出存在的合理根源,但还缺乏名分上的说明。缺乏名分的支撑就无法在
寇与王、税收与保护费之间进行合法性的评价。人类迄今为止关於统治者和收敛者的名分大概有两大类。一类是奉天承运式的神学或伪神学的名分,以一个先验性的理由作答并因此拒绝质疑。这在启蒙运动前是主流,之后是日渐乾涸的支流。在此类名分下构建的国家必然具有某种神圣性,这种意识形态的神圣性是此类政权向社会成员进行强制徵收和圈钱运动的最主要依据。另一类是宪政主义。宪政的政治理论不外乎各种社会契约论,它将政府圈钱的权力看作最重要的一种权力,并将此种权力的合法性放在公民的同意之上。如柏克 Edmund Burke 所说,国家的税收就是国家,
政府一切权力无不来自于赋税并从属于赋税。因此宪政对於政府的限制首先应当体现在对政府徵收赋税和使用赋税的限制上。而赋税的合法性问题是现代宪政国家和代议民主制度萌生的一个起点,只有在民主制度和私有制下,赋税才是现代意义上的赋税,而不是保护费。
在王怡的考察中,
从1949年以来,赋税问题从来没有在经济上和道义上构成对这个政权正常运作的重大困扰。甚至60年代初饿殍遍野的时期,中央政府也未对赋税产生过像今天这样迫不及待的饥渴感。因此赋税问题也没能成为推动公民与政府之间进行政治博弈的力量。是因为在国有化过程中完成了对私有财产的一次性剥夺、从而形成宪法上来历不明的公有制之后,政府的主要财源就来自整个公有制经济的利润,而不是来自对私人财产的攫取。杨小凯的研究指出公有制经济的这一好处,就是避免收税的交易成本。它根本不需要收税,它对社会财富的攫取,并不通过
税收这一本质上是私有制的方式来完成,它对于社会剩余的索取手段是计划经济。
也即是说,如果按照王怡的考察,那么,博弈的变化,与产权结构有关,但正如先前所说明的,基于巴泽尔的考察,汪丁丁认为,产权与博弈得到的一般均衡同时确定。如果遵循标准的产权经济学理论,按照周其仁的考察的话,那么,产权事实上,是一种先验存在。或者说,先验存在的私有产权是博弈得以进行的基础。
私有产权,按照费雪(I fisher,1923, P27)的定义,产权并不是有形的东西,而是抽象的社会关系,产权不是物品。按照新制度经济学的推演,产权包括所有权,使用权和转让的权利。产权这一定义,与罗马法及普通法一致。也即是说,产权并非资本主义社会所特有。从一种更彻底的角度来看,人力资本也是产权。或者说,人权也是产权。
巴泽尔1977(中文版,1997)解释了奴隶如何通过博弈转变为自由人。按照周其仁在《企业理论和人力资本》中的表述:
即使撤去
自由社会的局限条件,人力资本只属于个人的命题仍然成立。奴隶在法权上属于奴隶主,是其主人财产的一部分。因此奴隶主可以全权支配奴隶的劳动并拿走全部产出。但是奴隶是一种主动的财产 full-fledged property,不但会跑,而且事实上控制着劳动努力的供给。奴隶主要在强制条件下调度奴隶的体力和劳动努力,即使支付极其高昂的监控 supervision 和管制 policing 成本,也不能尽如其意。为了节约奴隶制的费用,一部分奴隶主不但必须善待奴隶3,而且只好实行定额制(quota),即允许奴隶在超额后拥有自己的私产,以致一些能干的奴隶积累了财富,直到最后买下了他(她)自己,成为自由民。基于交易成本分析范式,巴泽尔解释了奴隶如何变成自由民,由此,奴隶制如何变迁成封建制。
周其仁进一步在《人力资本的产权特征》中推演道:
由于这个特别机制,人力资本的产权私有性在各个制度结构里都不可能被取消。即使在设想中的社会主义社会,一切生产资料(即所有非人力资本)都归了公,人力资产仍然归个人所有,也就是私有。把这一点阐述清楚,不是别的什么
资产阶级经济学家,而正是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这部被叫做成熟的马克思主义著作的小书里,马克思讲到在他理想的社会主义社会里,还要默认劳动者不同等的个人天赋,从而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还必须保留按照劳动者实际提供的劳动来分配消费资料的资产阶级法权。虽然这个构想,现在看来还是没有办法实现4。但是马克思的这个思想实验,对我们思考人力资本问题还是有意义的。它说明,即使把非人力资本的公有化程度推演到不可实际操作的高度,人力资本的私有性还是挥之不去。
于是,作为产权一种的人权的天然私有性,决定了让渡这种私有性产权的制度形式。周其仁的推演意味着,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共产主义制度不可能存在,因为无论任何形式的共产主义制度,都不可能取消人力资本的产权私有性。5 因此,合适的比较方式,不是共产主义和资本主义,而是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因为,共产主义和资本主义,从来都不曾存在过。
按照林毅夫对中国公社化时期的考察,退出权是激励公社成员是否努力的关键,一旦取消了退出权,那么,公社化便以失败告终,这作为一个例子,说明了计划经济并不能充分激励人力资本的使用。关于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的优劣问题,奥地利经济学派和兰格有过一场论战。其中的关键,便是信息问题,或者说,波兰尼所指出的 个人知识 问题。奥地利经济学派认为,只有市场,才能真正充分利用个人信息,通过交易使隐藏信息被揭露出来,于是,市场,成为具备不同的知识结构的人之间的粘合剂,社会由此可能。那么,一旦按照这种思路推演的话,人力资源,在市场自由签订契约,事实上,充分体现了自由人对自身产权的一种控制,这才是一种真正的人权。而社会诸形态,无论国籍、户口、劳力均是契约的范围,法律之目的,乃是保障博弈者签订契约的权利。
由此,可以回顾本文的内容而得到以下结论:基于人力资本的产权私有性,所有组织形态,均由自由人参与博弈而得到,通过满足博弈参与者的理性选择而形成自我实施契约,作为社会组织诸形态之一的国家,并无先验统一的性质。由此,可以讨论罗马帝国的统一和解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