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三十三之个人业务(一)

4 Oct 2025 at 20:27:37

从这一节开始,集中研究个人业务。除此之外的其他业务,比如团体险等,已经在《卷二》探讨过了。

中国人寿股份在A股上市时的《招股书》中说明,截止2006年6月30日,中国人寿共有在售产品185个,包括个人人寿保险,团体人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等。

从保单种类看,国寿的保单有180多种,2010年后,保费收入年超过三千亿,以每张保单一万元计算的话,大约每年有3,000多万张保单。累积到2011年底,已经有13,500万张有效保单。到2012年底,有14,900万张有效保单。根据表格24-3,每份保单,平均累积准备金9,200元。2015年,接近7,800元。

根据保监会规定,

分红保险,非分红保险,以及分红产品与其附加的非分红产品,必须分设账户。

也即是说,在内部管理上,分红险和非分红险,其管理及财务是分别独立统计的。但报告给股东的财务报表,则是一个汇总数据。

从管理上说,如果 ERP 系统足够完善,对每个投保人的每张保单,设立独立账户,独立管理,再根据需要在ERP系统中的子项目进行统计,能够具体到每一个账户的每一张保单,是最彻底的做法。(当然,这是从保单角度,基于系统的不同角度,IT系统会需要配套构建许多模块。)这在以往年代会导致计算量甚大,但在计算机系统及相关软件已经高度发展之后,通过利用计算机及IT系统,会高效很多。理论上,计算机利用得好的话,董事长一个回车键便可以得到任意统计结果。情况类似,按一下回车,便可以发一条微博一样。

事实上,国寿乃至其他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企业如银行,其IT系统,非常复杂,比如国寿2011年的时候的IT系统:拥有1.1亿左右的长期客户、 13条产品线、60多个业务系统。

中国人寿所有业务数据主要来源于这60多个系统,约200TB的规模,这样庞大的数据规模在国际上也是不多见的。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规划处总经理丁锐介绍道。

目前中国人寿数据存储量大,信息不断丰富,数据间的相关性较高,绝大多数数据还处在创造、使用阶段,对于个别数据进入终结期,我们还没有特别有效的办法来管理。对于一些没有失效但并不活跃的数据,如何从成本管理角度来销毁数据,以及同一批数据处于不通状态,如何对数据清理、分类,难度较大。

但对于外部股东的分析而言,不可能,也不需要得到开放这些数据。

财务分析,以报表为基准,外部股东,不是受聘于经营者的顾问或者参谋,研究的目的,不是为了出谋划策,而是为了确定股票的价值,或者说,判断公司的运营,知所行止,从而投资获利。因此,可以简单的根据公开财报数据,探讨最基本的问题,比如,公司经营如何,估值为何,这些最基本的问题。而不是像前面讲的,需要和保监会一样,越庖代厨,需要参与到运营中去。而需要的是一种基于坚实数据的系统判断,而不是蛛丝马迹式的管中窥豹,或者和蠢材 Trustno 一样,想当然的胡编臆造,幻想猜测。

简单而言,人寿股份收到客户保费后,利用浮存金进行投资,集结了2亿张(2015年数据)零散保单的资金去统一投资。而报告给股东的财务报表上,各部门投资收益,则是根据部门业务进行分摊。

根据国寿的会计政策,分立保费收入、准备金等项目,合起来汇总成为总投资资产。而投资收益的分摊中,所列出的资产各项,是由总资产按各业务分部分摊。比如以2010年为例:

表33-1 2010年投资收益的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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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看到,涉及投资的部分,各项资产与收益的比率、在个人、团体、短期险中,完全是按比例分摊。(即除了存出资本保证金外,第二列的比率全部是93.55%,团体全是5.53%,短期全是0.92%,这几个数据,并不是国寿提供的,而是根据财报数据返回计算出来的,)即是说,国寿资产收到承保部门交来的钱,尽管内部是独立记账,但在集中呈现给股东的财务报表上,投资部分,除了某些独立账户需要独立运作以符合某种特定投资收益目标,比如投连险、万能险的部分,资产、负债-资产项均属于客户(国寿只提取管理费)外,其他的,不管来源,直接集中起来,按既定的投资战略(目标收益率和久期,见《卷一》)进行投资,待到年报总结,财务部门做账时的那一刻,才根据业务部门按比例分摊入账。上述表格中,比率的一致性,显示的便是此种事后分拆。(笔者此处对此比率的分拆、分析,正是体现分析功力所在!所谓无一笔不无来历!赞一个!

此刻的财报,按照林森池的词语,是年度 照相 而已,实际上的投资资产部分很可能并没有做任何动作,即简单持有。(当然,也可以因应于需要,做很多动作,比如所谓的 粉饰橱窗。)对于投资部分来说,在持有的资产中,只有股票、债券、定存等,均是 资产,没有所谓 准备金 一项。所以,记账中的 准备金负债 项目,对应的是 负债。此种记账方式,也符合保险公司的会计逻辑。

保险公司的会计,与其他公司的会计一样,并不需要懂得保险精算,前者所负责的是日常的记账,比如现金流水账出入、收支。而每一个季度、半年报、年报等财报,则需要精算师对各种保单及会计数据进行汇总及重新分拆,入账成为财务报表的形式,此时才需要懂行的精算师。(保单设计也需要精算师),这两者所负责的功能是完全不同的。会计是会计,精算是精算。

从下面的每年年度表格,可以看到,上述统一比率的记账逻辑,在各年度之间,是一直一以贯之的。比如2011 - 2012年,上述比例均是94.45%及95.17%,2013年是95.64%。尽管年度之间数据有差异,但是各部门的比率,在每一个年度,都是一致的。(笔者这一系列文章,当时写于2011 - 2012年,陆续随着每年年报,后续又补上2013 - 2016年度数据,可以看见,一直都是一致的。由此可见分析的逻辑正确性和一致性。这一致性正是功力所在,再赞一下!

表33-2 2011年投资收益、资产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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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3-3 2012年投资收益、资产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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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还可以观察到一个数据,即是存出资本保证金,每一年都略有误差,说明该数据,并不止来自个人业务、团体业务,短期险。还涵盖其他业务,(比如投连险、万能险分拆出来的部分,以及资产管理等),该种业务同样需要资本保证金,因此单纯以前述三者累计,便会有误差。因此,后续笔者拆出了存入资本保证金一项。

即是说,上述 个人业务团体短期,并非国寿业务之全部,其中某些项目,比如列表中的系列数据,与该三项目相关,而一些项目,比如 资本保证金 则除了上述三项目,也与其他项目相关。

因此,可以上述计算看到的一致性,以剔除不相关数据,上述分拆,充分显示了分拆后的数据,是与个人、团体、短期业务,息息相关,进一步,也可以分拆出仅限于个人业务的部分数据来。2013年,同样,数据秉承了一贯的逻辑,即是投资部门实际不管保单资产的钱来自何处,(因为一块钱和另一块钱,尽管来源不同,但投资使用时,并没有任何差别),到了做财报时,便由精算和会计部门分拆。

2013年投资收益、资产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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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依然非常统一。如果分析者简单的将分部信息汇总计算,包含了其他业务,比如投连险,万能险等,便无法从杂乱的数据,拆出这一统一性出来。分析数据,不是胡乱拿数据乱凑,而是按图索骥,心中有千里马的模样,才去寻找其行踪。以前看某T的各种分析,真是拿牛头凑马嘴,直是呕血!

从上述这几张表格中,分拆出除了存出资本金(和卖出金融回购款)外,其他项目的这种比率的统一性,说明国寿在年度间,沿用同一种会计方式及逻辑处理。也通过此种数据分拆,划定了个人业务涉及的一系列财务数据。2014年,由于数据重新列示,便更能说明问题:

2014年投资收益、资产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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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所列示的方式,和之前不再一样,不是个人业务和团体分部,而是寿险和健康险,但同样可以看出来,所列出的项目中,在这三者均是按照同一比例分配。甚至更为甚者,笔者列入卖出金融回购款一项,该项来自负债部分,说明甚至连负债的变化,都是按照同一方法分摊。(即是该种数据统计方法,是先汇总之后,入账时,按部门分拆,资产和负债,全部按部门分拆,因此比率一致。这一点是非常重要的。)

同样,2015年的数据,经过重新拆解排列之后,依然是保持同种计算方法和逻辑:

2015年投资收益、资产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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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这一数据处理,非常清晰的说明了承保部门和投资部门的关系:投资部门的投资资金来源,均来自承保部门最终的经营性现金流,然后统一投资,收益无分彼此。在投资部门看来,无论来源,除非有特别要求,(比如必须独立出来账户的投连险),否则对于投资来说,每一分钱是无差别的。只有到年底做帐,才在账目上进行分拆,然后列入到报表给股东和老板看。

这个道理就如同,无论私人投资者的投资来源,无论是借款、私人存款、捐赠、营业收益,还是仰望星空的贪污款,进入投资账户的每一分钱,除了属于客户指定项目委托理财,(有独立的投资目标、回报要求),需要独立核算的外,其他来源的,比如说,无论客户保单是终身健康险,还是分红险,年金,各种资金,对于投资部门进行投资时,选择投资项目时,钱与钱之间,是无差别的。(此处也顺便解释了为什么保险公司当时要郑重其事的说明投连险要独立账户,尽管事实上,如同笔者在《卷一》便指出,投连险占公司管理资产九牛一毛,其原因是会计方法不同,需要独立管理,因此会计需要独立强调出来。)

日常由会计师负责处理流水账。只有在年度总结时,才需要根据其业务来源渠道,分别进行分拆记账、分摊投资收益。此时,精算师才出场,将这些数据分拆成为报表数据。即是此时只是记账而已,而非实际操作。真正在实际操作时,除非有特别说明和要求,否则每一分钱均没任何差别。所以,绝不存在为了某一类型的保单而刻意加减投资,或进行独立操作。(当然,投连险除外,因为此账户独立操作。)这一统一数据,说明某T的臆测,是胡思乱想!典型散户思维!

反过来,这同样说明,所有保单,除了少数分设独立账户(比如投连险)投资之外,其他类型的保单,无论其保证收益率多少,保单预设结构如何、收费期限不一、险种变化、趸交期交差别、银保或是个人渠道来源不同等,尽管对于承保的保单的业务部门看来,有着很大不同。但对于投资部门来说,(除了投连险之外,)是完全不管来源,全部是放入到资金篮子里去统一投资。一直要等到做年报时,财务、精算部门的工作,才将这一部分收益按业务部门均匀重新分摊,记账出来。

这一点印证了《卷二》讨论短期业务时所说的,短期险业务收集起来的短期资金,是混杂到寿险业务的长期资金中去,作为流动资金使用。(即情况类似于长期资金一直在投资,而短期资金作为运营现金流,这只是一个大概方便思考的简单划分,实际上,每一分钱是没差别的,该运营便运营,不局限于短期、长期)。

但这并不等于说,收益在个人业务部门内的各种业务中,也同样简单平均分摊。分摊的算法基础,如同会计准则中所指出,其计算的基础,是按照期初、期末各分部的准备金、应付保单红利、保户储金和投资款的不同进行划分。这实际说明了,在精算部门确定了个人、团体、短期业务渠道保单对应的负债金额(即本金来源之后,而在保险公司,则是准备金负债以及对应各种负债项)之后,投资收益便按该金额所对应比例进行分摊,以确定每一份额的收益归属。财务报表只细分到个人业务、团体业务等。

当确定了个人业务的对应数据项之后,具体到某一项负债,比如说,某一类型的保单,其对应的收益,分拆所对应的基础,乃是其对应的本金负债。简单的说,所有个人业务的保单,最终确定成为负债,然后汇总到个人项目。再根据其负债作为本金,从个人项目的收益进行拆分。只是这一部分拆分,在财报看不到。

最终,总资产的收益,便逐一按其来源进行分摊。分摊的方式及比例结果,便是上述表格。(即是简单的说,先有保单,然后经营剩余的钱,汇总起来,不分来源,集中投资。投资之后,年度结帐,最终的收益,由财务部门,根据各负债项本金来源组分构成,按比例分拆。这便是收益按照本金比率分拆的方法。)由此,笔者通过统一比率一项,指出了国寿财报的构成方法。这其实是非常容易理解的。统一收益,然后谁出多少钱,多少分子,就分摊多少收益。

由此,可以看见投资部门的独立性,即是以合起来所有资金作为本金投资,而不需要考虑具体某一项保单的收益。(投连险的不同,正在于其需要独立一个账户管理。)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投资部门完全不理会承保部门的收入结构。事实上,该种整体的收入结构,决定了投资部门的总体策略限制,或者说,资金的到期限制,比如《卷一》所指出的 收益率-久期 匹配管理。这在之前已经指出过了。尽管在收益(率)分摊问题上,个人、短期、团体的分摊是无差别的,但在收益到期日,与保单结构的久期匹配上,却需要仔细管理,(这即《卷一》所探讨的 资产-负债匹配 问题,这对于保险公司运营来说,是一个重要问题。在《卷一》中的《投资》一节已经探讨了。不再赘述。

这个问题是管理层和董事会的层面的事,即是久期匹配和收益匹配问题。如前面《卷三》现金流一节所指出,在所记录的国寿报表中,剩余现金流几乎一直为正,即是保单收入足以覆盖赔付、运营等支出,因此投资部门几乎可以不考虑到期问题,而放手投资,从而没有到期拆仓限制。具体到投资操作而言,投资部门,在某一个具体投资年度,是完全不需要理会当年的保单,或者啥预测明年的保单的。因此,绝不存在某蠢T所认为的,投资部门需要考虑 投资-保单 之间的反向联动。或者按照其愚蠢的说法,所谓

根据具体某一保单来决定投资,甚至反过来根据投资预测来决定保单

这种谬误,这明显是胡乱阅读缪建民的书,读得脑子错乱了的结果。在此顺便指出一下,当初笔者最早推荐缪的书《XXX的小思考》,只是聊供参考。指出在管理层层面,要去考虑保单的匹配问题。但是,绝非如某T此种胡思乱想,更不是像其一样,将缪吹捧得如神似鬼。简单的说,投资分析,保险公司,保单是保单,投资是投资,不要混在一起纠缠。不能因为笔者《卷一》指出此种匹配要求,读不到《卷二》、《卷三》就胡乱猜测,然后臆想,又狗尾续貂,这都是很可笑的~~这一系列人寿研究,可谓深不可测,岂是蠢材可以测度!

对于承保部门而言,在保单收入期限不一,满期期限不同的情况下,考虑到投资回报也是因市场而波动不定。在这些约束下,管理上,逐张保单进行管理的方式,管理成本要比分组管理来的高。所以,保险公司在承保上的管理,常常利用 保单组 a block of policies 来进行管理,即是将相同费率和价值表下,以相同保险形式签发的所有保单,归类在一组来处理。

比如说,某甲与某乙均在2005年末投保了1万元的国寿鸿丰5年期,如果年龄、性别,情况类似,保险公司便不需要为某甲和某乙开立独立账户,而可以合并为同一个保单组中进行处理,同时,而只需要在 Excel 或者统计软件库中做一个进一步分类就可以了。(即是如果某甲和某乙投保了同张保单,而两者条件一样,就默认为两张保单无差别可以合并处理。)

同样,在分红的处理问题上,也是按照保单组管理。保监会丁昶在《我国分红保险的机理与制度框架》一文中指出,

实践中,虽然逐张保单确定分红率最为理想,但不可操作,所以保险公司一般采用合理分组方式进行适当简化处理。保单持有人之间的红利分配一般随产品类型、交费方式、交费期限、保险期限、投保年龄、性别等保单信息的不同而不同,基本反映了保单持有人对分红账户的贡献度,从而保证分配的公平性。

整体上,这和前面先有保单负债,然后有投资分拆的算法是一致的。即是将保费先按照类别集合,集中投资,最终收益按来源再分摊的思维,但好处是管理起来便利,比如统计投入的资产份额方面,按保单组是非常便利的。

将不同时间收入的近似保单,比如说,假设5月和7月收入的保单,都当成每一年的中点6月30日发生来处理,然后将相似保单,归类在一起。便是一种保单管理的分组方法,等到后续分配时,再按照 保单贡献 来进行具体的分配。对于一个具体投保人来说,他所提供的 保单贡献 的分摊来源,实际上便是其所投保资金,扣掉各种开支(比如说,支付给代理人的佣金等)后,所构成的保险公司负债的部分(该部分接近于现金价值)。因为最终的投资收益,是依赖于其所提供的本金为基础进行投资而得到。由于投资收益是随着年度具体变动的,因此对于同一张鸿丰保单来说,投保人于2005年投保,和2006年投保,所得的每年分红收益可能会有所不同。其原因,是该年度其保单所贡献的投资本金及具体年份的投资回报并不相同。

对于保单还是保单组问题,中国平安公司的见解是,

计量单元可以是一个个的保单,也可以是一个保单类型,或者是一组保单。中国有很多寿险公司在记录准备金负债的时候都是按一张一张保单来做的,传统的保险公司是以保单组来进行核算的。

在中国人寿年报上,也对国寿的方式做了说明:

本集团将主要险种中具有相同性别、缴费期间及频率、保险期间等情况的所有保单作为一个计量单元,以保险人履行保险合同相关义务所需支出的合理估计金额为基础进行计量。(注意:作为一个计量单元 即是保单组!所以,笔者文字,无一字不无来历!)由于此种保单组概念,因此,说明国寿投资部门投资的时候,(除了投连险外)是不加区别每一分钱,更不会为了某一保单的收益,而去猜测后市而受保单限制!

也即是说,国寿股份中,财务报表上所报告的准备金和赔付数据,其基础单元是一种归类汇总数据,计量的基础是保单组,而不是一张张具体保单。与此不同的是,中国人寿提供给保监会的报告,以《三差收益》为基础,依据的是另一种分类方式的保单组的分类以及统计数据。但财务报表上,人寿股份只是向股东汇报每年业绩,而不需要公布其提供给保监会的《分红险专题报告》或者对保单持有人的分红报告。因此,对于外部小股东来说,得到的是遵循通行的财务准则,所统计汇总的归类数据。

对于投资者来说,利用年报分析的数据,是基于通行财务会计准则得到的数据,因此,需要遵循财务规则,才能准确的加以利用、分拆。这是非常基础的事情,而不能胡乱将该套财报数据,去套用其他准则或者分类方式,比如说,报备给保监会的准则,或者精算准则,以及分类方式,然后又来年报中抄摘数据,将两者交叉混杂,胡乱运算,这均是错误的。因为统计原则不同,不能混用。比如某球上的各类保险分析者,比如某潜龙,自诩阅读过大量精算文件,然后以此运算,还洋洋自得,但实际上,这是错的。

因为财报数据是基于财务准则而得到,其中存在严格的勾稽关系。若是混用其他计算方式的数据,则变成关公战秦琼式的臆测,是完全不可行的。比如说,前几年,笔者之前仅贴了《卷一》,在此情况下,蠢材T号称续写,狗尾续貂,去别处抄来一些数据,然后混杂运算,得出一系列完全没有逻辑基础的结论。这完全是不懂笔者的分析逻辑及严谨的分析方法,胡乱拼凑,不懂装懂。所以,送来给笔者过目时,笔者完全不予理会。因为整个方法是错的。阐述一个正确的道理,需要一千字的话,纠正一堆错误的狗屎,却需要无数字。所以对于狗屎,笔者一向嘲而远之,不像02的董秘大诗同学,还努力去啃求心的文字,哈哈~

同样,国寿个人业务中,承保业务的会计,比如保费收入、赔付支出、退保、准备金也是一种归类汇总数据。在《卷一》和《卷二》中,已经详细讨论了国寿包含了团体、短期业务保费的总体会计数据,这一节沿着《卷一》对整体保费的分拆思路,进一步分拆个人业务数据。

表33-4 个人业务准备金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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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卷一》所说明的一样,在个人业务的归类数据上,同样也有 累积(准备金+赔付+退保)/累积保费收入 = 90.5%的规律,标准差只有0.46%。其间由于会计变动原因,数据多次重述,笔者重新做了模拟。经过该种合并统计后,第(7)列的数据变得平滑,逐步递增,而不再像准备金一列一样波动不定,这就是累积法显示出来的好处。从数据的稳定性,可以令到,从一开始,问题便被直观的显示。

这便是《卷一》的作用:分析公司,如庖丁解牛,逐块分拆,才知问题之所在。当将数据按照年度顺序排列之后,一些趋势便被显现出来,其中突变的部分,显示了会计准则的调整。而对这些数据的进一步分拆,探讨,构成了问题的开始,相当于画了一个大圈,然后逐步通过进一步分拆数据,将这个圈逐渐缩小。这正是传统的教育体系的精髓,从小学-中学的通识教育开始,逐步变得专深,而最终指向正确的核心问题。最终一箭射中标的。这过程需要随着知识和数据积累,形成对核心圈的逐步缩小。

也如吃大饼一样,需要一个个的吃,吃到最后一个才管饱,而非像一些无知的读者所期望的,希望从一开始便得到答案,只需要第7个大饼,而不需要吃前面6个。有一些贪心而又无知的读者,读了前面,当笔者指出最基础的问题和方向之后,不知自行去学习、思考,还贪心不足,常常跑过来,埋怨笔者为何不告诉其,人寿估值应该多少,又或者该买还是该卖,甚至言辞极其不礼貌,这些都是A股市场上无耻的投资人的典型。(没有人欠你们的!爱贴不贴看心情!)笔者之前贴出一卷之后,便不予理会,也不贴出后续文字,宁可随时间失效,其原因便是看这些无耻之徒的面目不爽。顺便在此,甩其几巴掌,啪啪啪的响!

上述数据重述后,更新到2013年,(2014、2015年数据重新列示,笔者不列入计算)。算式的分母,合并团体险和短期险数据后,比率是90.7%。(关于该项的具体计算及探讨,在《上卷》中已经详细演示过了。读者自行去重新阅读《上卷》。)可以看到,2008年以后,资产表的准备金负债,来自上年负债与当年新提取准备金之和,累积算法的好处,是可以直接看到问题所在。

一般来说,一家公司的财务报表,每年的业绩经营,会随着各种环境、市场因素而变动,很少会出现稳定规律,(除非如前面此种算法一致)。如果连续多年出现非常稳定的规律,那么,其中必有其背后原因。关于此一比率的进一步探讨,留待后面再行处理。笔者用数据指出这一问题,只是为后面分析做基础。关于此一问题的进一步探讨,留待第《三十六节》和《四十六节》进行。

以前有些自以为是的蠢材,比如啥狗屁潜龙和白菜,一方面说笔者的文字不需要读,另一方面,又悄悄的去研习,但读完后没读通,又做各种臆测,想破小蠢头都想不出来原因,便直接说90%无关紧要,又或者胡乱演绎,批评,说准备金不是按照固定比率提取,(拜托,从来没有人说准备金是固定这个比率提取的,《卷一》只是指出数据有此种一致性好不好,)这都是不懂其背后玄妙之处,典型的蠢才。

笔者此处的推演逻辑,从没指出过:准备金是完全按固定比率提取,而不顾其他规则,而是说,数据统计上,体现了一个一贯性,而且,随着数据统计,此一一贯性后续还展现出新的趋势。重要的是,如何对此一贯性问题进行阐述,将其与准备金的提取方法,与会计准则,联系起来,进行阐述,才是真正厉害的地方!这帮蠢材,狗屁不通,智商又低,找块豆腐撞死去好了~~

下面进一步考察个人业务的佣金和手续费:(2014、2015年用寿险业务数据代替)

表33-5 个人业务佣金手续费比率及业务管理费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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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按照《卷一》的方法,佣金、手续费合共占保费收入大约为8.54%,标准差0.64%,业务管理费占保费收入5.32%,标准差0.57%,说明数据非常稳定。

这三者结合起来= 90.52%+5.32%+8.54%=104.38%。而投资收益如果按5.25%计算的话,那么,利润只有:5.25% - 4.38% = 0.87%。非常微薄,如果收益率低于4.5 - 4.8%,单纯投资收益便不足以覆盖这三者之和了。这就是笔者《上卷》所指出的 亏损模式 的问题。这和《卷一》的方法一致,不过之前计算的是总保费数据,这一节,计算的是个人业务数据,数据同样表现得非常明显。

所以,此处的分析说明,由于个人业务占了大头,该部分《卷一》所指出的 亏损模式 问题,正是来源于个人业务分部。(这就是一种逐层缩小逼近揭示问题的分拆。拆去了《卷二》的团体险、短期业务、理财等,将问题从总保费,指向个人业务,层层缩小逼近。)而个人业务分部的佣金问题,正在于前面所分析的,由于期交业务存在,佣金必须提前支出,(2015年特别典型,由于新单大增,因此佣金手续费比率大增。而管理费比率却没有大幅上升,非常说明问题。)因此,会损耗相当一部分的收益。同样,关于该问题的进一步处理,留待后面详细论述国寿报表盈利的方式及估值时,再进一步探讨。

同时,从上述算式,可以看出,按照该种会计准则下,国寿的利润要放大,不外来自如下几个方面:投资收益的大幅度增长、业务管理费比率稳定时,佣金手续费/保费收入的逐步减少(可以看到,该项实际意味着利润的逐步释放。)、或者上述两者成本的降低,比如银保期缴,准备金提取比率的变动、精算方式对盈利的释放等。

同时,这一数据的大致稳定性,也说明与总保费收入比较,准备金提取比率也大致稳定在一个范围。当然,在修订会计准则前后,以及具体每年的实际运营,对于实际入账准备金比率会有差异。如同《上卷》所指出,由于此种相互抵消的结果,因此,变成投资上,少量的波动,会使利润在逐年之间,呈现非常大的波动的变化,即是利润变化波动被放大。

上述《上卷》的算式、比例,实际上,目的是指出,投资者在使用通行会计准则,即是以单一年份的年报数据为依据,用以观察国寿股份的经营情况时,数据并不足以直接使用以呈现出其背后的成因,而只是一种有待进一步分拆、阐释的数据呈现出来的规律,笔者并非简单的依赖上述数据,或者说,上卷的等式,来进行利润核算或者估值,而是指出问题所在,特别是 盈余损耗 问题,此一问题严重影响报表的利润、净资产,从而指出国寿的估值,和其他公司比较时,不能使用同一基尺,比如简单的PB, PE等算式数据,而需另外拆解,才能在同一平台比较。实际上,财务分析,便是要找出来那些需要重新拆解的部分,还原,才能看到真正盈利。

这是整个故事的开始,有一类批评者自以为是,读完《上卷》,便以为完结了,开始胡乱攻击,殊为可笑。从《上卷》开始,到此处已经是《卷三》、《卷四》了,起承转合,一脉相承,如滔滔江水,源源不绝,岂是这些蠢材所能臆测?

同时,上述表格所涉及的年份及数据,2008年以前的旧保单,均是按照旧准则提取的。变化成新准则后部分,已经在2009年年报重述中,一次修改释放。新准则所提取的准备金,对比使用旧准则时,多一点点,有时会少一点点,具体依赖入账时点的情况变化而波动,但总体大致上依然和旧准则接近。

当然,从具体每年的年度上看,每一年相对于具体的保费收入、财务盈利,数据差异也很大,比如修订准则前后。比如2010年减少寿险准备金6,163百万,和长期健康险准备金219百万,变成利润。2011年,则增加3,239百万,减少了利润。但从累积角度看,大部分资产-负债保单然后是旧准则下保单的存续,新准则后接到的保单,和旧准则下的累积负债数据,比重甚低。同时,每年的波动,一加一减冲销之后,其量级对于累积保单影响变得轻微。

因此,这一系列数据,重申了《卷一》中所指出的最重要问题:通过累计的方式,揭示了 亏损模式。而准备金提取准则修改,扣除2008年一次重述以后,逐年的变化,对于上卷所探讨的 亏损模式,影响不大。这一亏损模式的本质原因,在于前面所指出的,代理人的期缴保单佣金,在缴费期尚未到来时,便先行支出,这一高额期交业务佣金并没有和港股以前一样,进行递延摊销。这构成了亏损模式的由来,等式的稳定性,说明就算执行了《2号文》,此一问题仍然没有得到解决,同时,注意到的是,在此一 亏损模式 下,国寿的报表,仍然是盈利的,这同样是一件很有趣的事,这在后面章节再行仔细拆解和探讨。同时,注意到国寿此时的盈利,实际上,并不意味着亏损模式中,提前损耗部分的完全还原,因此,需要另行拆解。

从分析探讨上看,任何一个分析,都是通过数据的逐步分拆,以揭露问题的实质,这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正如笔者在《鲁泰》系列二十六篇文章中所展示的,逐步排除次要问题,以揭示最重要的问题。

一些试图不劳而获,而又无知狂妄懒惰者,才试图一口吃成肥仔。有几个蠢材,自以为是,阅读了《卷一》之后,认为已经懂得了 亏损模式 这一原理,又道听途说,认为新准则后,此一 亏损模式 问题不再存在,而将准备金入账的 首年无盈利 说法,进一步推演为二号文后便有盈利,将两个不相关的问题,混淆在一起,这是蠢得很可笑的。连基本的小学语文都没过关。

如同前面章节所说明,新准则下,国寿准备金的提取方式,本身设计上,便是首年新接保单,扣除了实际运营费用后,剩余部分全部放入 准备金 项目。如果设计比运营上有盈余,那么,便修改准备金的计算方式,增加 剩余边际 一项,一直到账面上将该项剩余耗尽,因此,第一年只有打和或者亏损。无论趸交、期交均是如此。由于该项剩余边际是内部精算师的计算,不体现在财务报表上,因此,外部财务分析者,并不需要去深入研究该项的具体算法,只需理解报表数据上,该项算法的目的,是将第一年盈利挤到尽。

但是,该种算法并没有改变期交佣金的处理方式,即继续沿用A股的方式,而不是采用原来港股的摊销方式。甚至两地统一报表后,港股也进一步采用了A股的财务报表数据。因此,并没有改变佣金提前支出入账的问题。即是说,首年无盈利的准备金算法,和盈余损耗,实际上是两个不同问题。不知道类似潜龙和白菜此种蠢材,是如何将两个完全不同的问题混在一起的,连基础的中文都没读明白,佣金支出亏损模式,和 首年不盈利 是同一个问题吗?请问是猴子派来的逗比吗?拜托,首年无盈利,和盈余损耗,是两件不同的事,看清楚了吗?懂中文吗?!

由于国寿的首年保单保费收入,(趸交+期交),一直在高速增长,因此,相当于每年账面均有一大笔是零利润的趸交业务,以及先行亏损的期交业务入账。这造成了 盈余损耗 的同时,也造成该部分保单账面亏损,这是亏损模式的根本来源,即是总有一笔佣金提前支出,占用了盈利。于是,一个非常有趣的问题是,此笔损耗的盈利,通过何种方式,于何时何地释放。这在后文继续探讨。(未完,待续)

Michael Chen 写于2012-5-5,修订于2017/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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