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这一节开始,继续沿着《卷一》的探讨,拆解财务报表。但财务报表是依附于生意和业务之上的。所以,要理解报表,前提是理解生意和业务。笔者看到坊间许多讨论中,常出现各种混淆以及似是而非的错误,本质上,是源自对许多业务概念界定的不清晰,又或者不清楚的理解具体的业务。因此,常常出现胡乱套用数据进行分析的情形。
这一节,讨论的是意外险和健康险,这在人寿报表中,属于短期业务。
人寿保险公司的业务,按产品来说,有很多种分类法。比如说,按涉及保险人数,可以分为个人险和团体险。按是否涉及生命存续,可以分为寿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在寿险公司业务中,前者通常作为主险,后者作为附加险。
很多时候,保险的业务被称为产品,但和制造业不同,保险公司实际上并不制造什么具体有形的东西,而只是和客户签署合约,以承诺接受转移、分散风险。所以,将 保险合同
看成一种 产品
,实际是一个工业时代的概念。对于工业品来说,绝大部分的产品,制造出来后,出售,获得货款时,便已经完成绝大部分的工作。而对于保险产品来说,一张保单售出时,意味着一切才刚刚开始。因此,分析者应该时时记住,保险产品实际是一张张合约,涉及的是金钱在不同人之间的重新分配,而不是一种有形产品,或许更有利于将注意力集中到正确的问题上去。
从合约角度来说,以标的物,可以分为财险和人身险。人身险又分为健康险、意外险和寿险。严格说来,真正的寿险生意,是以人身的死亡为标的。但绝大多数的寿险公司,同时会兼营健康险和意外险生意。
(该图源自爱问课件,作者未知)

由于各国不同的法律和习惯差异,健康险和意外险有时也被合并在一起,合称人身意外险或者意外疾病保险,尽管两者实际是完全不同的生意。在日本,《保险业法》中将其定义为
约定对意外伤害和疾病给付一定金额的保险金,并对由此产生的该当事人受到的损害予以补偿,收取保险费的保险。
1965年,日本保险管理当局裁定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既不属于人寿保险也不属于财产保险,而是属于第三领域的新险种,
介乎寿险和产险公司传统经营范围之间。
为避免寿险和产险在该领域的全面竞争,日本也规定寿险公司不把意外伤害保险作为单独产品销售,而产险则在现行约定的基础上不再扩大疾病保险的范围。但是,1996年《保险业法》修改后,2001年7月起,人寿保险公司和产险公司可以在该领域自由竞争。(见《保险业第三领域》一文)
在中国,1992年前,各式健康保险产品仅有70余种,由寿险公司兼营,到2005年前,已超出300种。而意外险部分,则多由具体的对应事项,或者具体的交通意外险指令来规定。
比如 航空意外保险
,是1989年根据国务院第28号总理令《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坏赔偿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开办,当时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与民航总局、国务院法制办一起研究制定了最早的航空意外保险产品,分五种费率,即3、5、7、9、11元分别保1、2、3、4、5万元。1993年调整为5、10元分别保3、6万元;1996年调整为10、20元分别保10、20万元;
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发了保费20元、保额20万元的统颁条款,同时废止各保险公司原有航空意外保险条款。2003年初保监会废止统颁条款,公布了行业指导性条款,费率是20元,保额40万元。2007年9月,保监会正式废止了行业指导性条款,实施费率市场化。(见2009-01-22《保监会答记者问》)
2003年《保险法》出台以后,除了寿险公司,财险公司经保监会复核,也可以经营短期健康险和意外险。《保险法》第92条对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规定:
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定,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尽管如此,实际上保监会的规定是等到2005年才出台,比保险法稍后2年。这一规定即《关于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随后不久,此通知被废止。其中,短期健康险部分,于2006年9月1日用《健康保险管理办法》代替。
其中第七条规定,
依法成立的人寿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经中国保监会核定,可以经营健康保险业务。前款规定以外的保险公司,经中国保监会核定,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
而意外险部分,则由2009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经营标准》来指导,针对的措施比较具体,比如说,禁止手工撕票这种不便于投保者事后追溯的售卖形式。
整体上说,现在寿险公司,财险公司都可以经营短期健康险和意外险。有的公司,则专门设立健康险公司来经营该项业务。比如2004年,中国保监会批准人保健康、平安健康、正华健康、昆仑健康、阳光健康5家专业健康保险筹建专业健康险公司。2005年,人保健康和平安健康两家专业健康保险公司正式开业。
就这两种保险的具体分类而言,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则可简单分为(1)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在日常生活、工作中可能遇到的意外伤害为标的的保险,保险期限一般较短,以一年或一年以下为期。(2)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实际运作上,更多针对某一具体事项,比如说,交通意外险,或者矿山团体险。
而健康保险,按照《人寿和健康保险》一书所述,可以分为三类,(1)医疗保险费用,(2)长期护理费用。(3)伤残收入保险。中国实际上,是按照保监会上述《办法》的分类方式,健康保险被分为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失能收入保险和护理保险四种基本类型。与2000年颁布的《人身保险产品定名暂行办法》相比,这新《办法》增加了护理保险,并将原 收入保障保险
改为 失能收入损失保险
。
其中,医疗保险指以约定的医疗费用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疾病保险指以疾病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收入保障保险指以因意外伤害、疾病导致收入中断或减少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目前,重大疾病定额给付保险、住院医疗费用补偿性保险和住院津贴等几类保险产品市场份额较大。此外,保险公司也开始涉足长期护理保险等新领域。(《答记者问》)
在欧美甚至台湾,由于人口老龄化,看护险日益畅销。但随着长期护理需求和费用日增,这部分也给保险公司带来精算和产品定价上的困难。在可见的将来,随着医疗和药物的进步,生活环境和技术的进一步改善,这种趋势不但会延续而且更加明显,这对保险公司来说,早年签署下的这种非常长期医疗护理保单,很可能会带来不可预测的亏损。
对于中国保险业来说,由于人口相对欧美、日等尚处于非常年轻,老龄人口占工作人口不到20%。医疗保险问题上,仍然是以政府主导的社会保险为主,商业健康险处于次要位置。同时,商业健康险,也只是集中在有限程度赔付的医疗保险、疾病保险和伤残收入保障上。同时,对欧美的社会体系带来严重困扰的人口老龄化和低生育率,虽然已经有迹象出现,比如说,2015年前后的刘易斯拐点,但实际上,尚未真正严重影响及中国这种人口尚为年轻的新兴市场经济体,人口严重老化的负面因素对保险行业的严重影响,还需要一些年后才会出现。
在产品设计、定价、精算和财务报表上,健康险,被分拆为短期健康险和长期健康险。按照《健康保险精算规定》,短期健康险保险期为一年及一年以内。长期健康险,则为一年以上的业务。长期健康险除了在精算上的预定损失率和发病率采用经验数据外,其他参照《人寿保险精算规定》,按照类似死亡保险(即寿险)的做法来进行精算。
就经营上看,意外险和短期健康保险更接近于产险,而长期健康险更接近于寿险。其原因,《保险业的"第三领域"》一文中认为:
-
产险经营的费率厘定以概率统计为前提:寿险以生命表较精确地厘定费率;产险是以不确定的偶然性事故发生为前提,意外险和短期健康险,在经营中也是以类似风险事故发生的概率为厘定费率的依据,而非寿险的生命表。
-
产险经营一般以一年为一个会计周期。费率计算的错误可能在一年后得到修正。两险通常也是实行以一年为一个核算周期的办法。寿险合同一般是长期性合同,一旦出错,会影响很多年,所以在合同之先需要精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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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险经营收益主要来自
费差益
。和寿险收益主要来源于死差益
、利差益
不同,产险经营收益主要来源于费差益
,即预定费用与实际费用的差。 -
产险经营以补偿事故发生后的以市价计算的物质损失和实际的费用支出为限,一般实行非定额补偿,被保险人不能不当得利。(对照的例子:如果人身意外死亡,赔偿许多倍于保险金)。两险的赔付也是按照这一原则,尽管有部分意外伤害保险也采取定额给付的办法,但那一般是考虑到定损困难而采取的一种简便措施,其本质上还是以补偿事故实际损失和费用支出为目的的。
从定义看,意外险和短期健康险本身也有很多相似而重叠之处,具体对应的业务入账的方式,也由保险公司根据保单内容自行界定。从中国人寿年报看,基本上,是遵循寿险、健康险和意外险这种分类来拆分。从平安和太保的年报,则可以看到,这两类的财务数据,常常被合并在产险中。
简单的说,由于财产险介入了这第三领域,这两个险种的竞争变得更加剧烈。这即是刘家德在路演问答中所说,
短期健康险和意外险是财产保险公司及人寿保险公司均可经营的业务,在以上两类保险业务领域,产、寿险公司形成竞争。
但从经营上看,财险公司更容易进入意外险而非短期健康险,其原因,除了人才稀缺和道德风险问题外,还有一个先天不足的原因,是数据共享问题,
短期健康险的定价则不那么容易,依靠的是多年该领域的出险、赔付数据。可是作为商业秘密,很难让寿险公司拿出数据与财险公司共享。
意外险业务中,学平险、航意险两类险种最受各家公司关注,学平险上规模较快,而航意险及其替代险是效益型险种,飞机落地、利润进帐。这两块业务的争夺常呈白热化状态,常存在行政干预、违规经营等行为。
具体险种的精算假设差异,从不同保险公司的精算假设便可以看出来,比如平安保险,
用于评估短期意外险和健康险业务的赔付率假设在15%~85%之间,
而太平洋保险
用于评估短期意外险业务和短期健康险业务的赔付率假设在25%至70%之间,
太平人寿的短期意外险业务和短期健康险业务的赔付率假设是40 - 57%。除了各家公司具体对每一个保单的定价假设不同之外,每家公司自己的上述假设范围,也是一个极大范围。其原因,正是对应于不同公司所售卖的险种,其具体历史累积数据差异极大。
下面进一步来研究中国人寿这两类险种的产品情况。《中国人寿招股书》中,简单介绍了该公司的短期意外险和短期健康险。这些产品,都被合并到短期业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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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保险:本公司处于中国意外伤害保险市场的领先地位。本公司向团体或个人提供种类繁多的意外伤害保险产品,包括覆盖意外伤害身故、残疾、以及意外伤害医疗责任的意外伤害保险产品。本公司还为需要特殊保护的个人提供意外伤害保险产品,比如商业航空旅客、汽车乘客和司机的意外伤害身故和残疾保险等。本公司的某些意外伤害保险产品可以单独销售,另外一些产品可以作为人寿保险、健康保险产品的附加产品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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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健康保险:本公司处于中国健康保险市场的领先地位。本公司为个人和团体提供短期健康保险产品,包括特种疾病保险、医疗费用保险以及津贴保险。本公司的某些健康保险产品可以单独销售,另外一些产品可以作为人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产品的附加产品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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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价:保险产品的定价通过使用预定利率、死亡率(发病率),费用率等假定,并综合考虑预期盈利水平得出。这些假设基于监管机构的规定、本公司历史经验数据、行业及其它保险公司公布的数据和管理层的判断确定。目前,中国保监会在保险产品定价方面有一系列规定。本公司保险产品的定价原则是严格执行中国保监会监管规定。
短期意外险和短期健康险主要使用经验费率法。一年期及一年期以下的意外险产品定价时,预定附加费用率按《关于下发有关精算规定的通知》[保监发(1999)90号]中的《意外伤害保险精算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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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在短期险业务方面,本公司还根据市场需求开发了国寿夕阳红意外伤害保险、国寿康健学生、幼儿人寿保险(2006版)等新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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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也向商业机构、政府机关和其它不同规模的组织团体提供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产品,例如向建筑公司提供与建筑工程相关的意外伤害保险,向各类执法机关提供执法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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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
:就非寿险保险合同而言,传染病、生活方式的巨大改变、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均为可能增加整体索赔率的重要因素,而导致比预期更早或更多的索赔。
上述中国人寿A股招股书中提到的产品,已经是5年以前的。从网站上可以看到,产品已经有了很多更新。下面是国寿网站上,更新到2011年底,个人意外保险和健康保险的清单:(合共26种)
表16-1 个人意外保险清单

表16-2 健康险险种

上述的健康险险种,也涵盖了长期健康险,比如康宁终身和定期。这部分留待后续长期险再行分析。短期健康险和长期健康险的定价、精算和财务分析方法完全不同,需要做进一步分拆。更加详尽的意外险和健康险险种如下,这包括了一些已经不再售卖的险种。(合共52种)
表16-3 意外险种增补

这个清单涵盖的意外险,比前述要多很多,涉及各种领域,从家庭燃气到公车、旅行、整形等领域。同时,很多短期健康险,实际是作为附加保险来销售,即是如同《招股书》所说明的,共享长期险和寿险的渠道,然后提供一个附件险,作为客户签约时的额外选择。
表16-4 短期健康险增补

这个表格是各种各样的附加险。和意外险汇总起来,有52种之多,尽管不是中国人寿短期险的全部,但相信已经涵盖了中国人寿在A股上市至今的绝大部分短期险种,其中相当一部分已经停售。可以看到,这些保单所涵盖的目标人群,承保范围,均变动不居。特别是,每一类保单的具体赔付率,变动非常大。精算上,采用具体每一类别的累积经验数据。要考察每一张或者每一类保单具体的财务盈利情况,保险公司内部人士,会根据每一张保单的开支、赔付、伤亡率、等具体经验数据,逐张核算,一年下来,才知道每一细项保单具体的利润。
对于这些保单来说,并不需要去找齐这数百张保单,一张张保单来重新模拟精算一遍,因为实际经营与精算设计,千差万别。也不用去窥探保险公司具体的每一类数据汇总,因为不可能拥有保险公司的数据库,那么,作为外部小股东,又如何处理呢?
(未完,待续。)
Michael chen 2011-12-3,修订于2016/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