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哲学文本
附录L 国家
State(国家)不同于 country,也不同于 nation。1 本节讨论的是,一片土地上的人群与政府之间的权力分配。
国家(State)拥有权力的变化,与人所处的身份地位(status)变化相对应。具有明显等级制度的王权及神权,和人类第一波城市文明及大规模水利工程同时出现。此时的社会,已从游牧文明转入定居文明,农业是主要的产业。在文化发展到可以对组织人类活动的诸种制度进行分析之前,国家、等级、权力分配等制度形式,业已存在许多年。2 所以关于国家制度的起源,实际上是一种事后追溯的猜想和推理。
丹尼斯·缪勒(Dennis C. Mueller)说:
很容易想像,政府是为了满足社会的某种需要,或者协调打猎和收集食物的活动而从原始无政府的状态中产生出来,但同样很容易想像的是,在国家起源的背后,掩藏着一种分配上的动机。人们将会利用或者创造国家这种制度来把财富从其邻居那儿转移到自己手中,这一假设几乎是从人们受自利所驱策这一假设中同义反复得到证明。3
国家的出现,可以被设想成以下两种可能:一是满足部分成员的需要,二是满足全部成员的集体需要。这两种不同的需要,对应于诺思所说的
专一的公共所有权的发展,导致专业化和分工的扩大和一种规定、裁决和实施所有权的特殊组织形式——国家的出现。但究竟国家是作为一种进攻和剥削乡间村民的掠夺性团体而发生,还是从乡间村民对于组织的公共需要而发展起来?
第一种可能对应于一种暴力掠夺性起源,第二种可能对应于国家的社会契约性起源。从效率角度,这分别对应于两种不同的资源分配形式:掠夺性的资源分配,进行的是财富的重新分配,但在整体财富总量上,没有任何增加。这种情况下,国家的存在,只是在不同人之中,通过掠夺和强权,重新分配财富;契约性集体同意对应于人们按照自由意愿,得到所有成员同意,组织起来,通过合作分工而提高效率,进一步促进财富总量的增加。
从另一角度看,社会整体同意,需要一种高度技巧性的精致制度设计,甚至在民主国家今天的选举体系中,是否能达到这种可能仍值得怀疑。4 而社会效率的增加,也并不一定需要国家的存在。比如亚当·斯密便在《国富论》中论证了市场可以自发的通过 看不见的手
而达到资源的最优化配置。5 甚至,市场可以被认为是一种远比国家组织和计划更为有效的经济组织体系和制度,特别考虑到信息的分散问题时更是如此。6 当市场已经非常完善发达,并足以自发有效率的分配资源时,国家的存在对于整体资源最优化来说,并无必要。7 考虑到自发交换的市场,从初民成为集体组织时便存在这一事实,8 可以知道,国家的出现,并不是有效率交换的必要条件。
国家、神权等诸种社会制度的成型,出现于大规模水利工程的成功时期。一方面可能与大规模水利工程所需要的集体动员有关,这使得国家看起来充满强制性;另一方面则可能与大规模水利工程带来的大量物质剩余有关,因为这种积累,很容易产生掠夺行为和基于各种名义对财富的重新分配。奥尔森考察了中国20世纪20年代的军阀混战,认为政府的出现就像一个从 流寇
转到 坐寇
的过程。这个过程不是出自一个集体同意的社会契约,而是出自无政府状态下各个 匪帮首领
的自利动机。相对于 流寇
随机扫荡式的大量掠夺(税收或者保护费),长期下,被统治的理性的人们会倾向于接受 坐寇
定期和稳定的税收,而明智且自利的 流寇
则会在 看不见的手
的引导下逐渐稳定下来,通过战争 选举
一个王出来,从而垄断对一个地区的掠夺权。由此,一个稳定形态的掠夺者得以产生。遵循这个思路来考察,国家雏形的出现,追溯起来,可以一直追溯到狩猎文化向定居文化过度期间,当初民分别沿着农业和狩猎两种不同的分工独立发展时,一部分富于勇力者外出漂流,虽然因应于食物的稀缺而发展出各种狩猎工具以及腌制和储存食物的方法,但也会出现猎食失败者,这些失败者,偶尔回归定居部落,并以流寇的形式掠夺定居者的果实。9 同时,那些收成不好的定居者,也可能利用武力劫掠或者偷盗剩余物产,成为另一种 流寇
。由于流寇的产生,相应便出现卫兵和军人,一方面向公众提供公共服务,另一方面,也索取相应的报酬,即是税收。流寇成为坐寇以及军队成为常规组织,都可能发展成为一种稳态的有组织的武装,无论他们之间的战争的结果是谁胜谁败,事实上,对于被管治的缺乏武力者来说,实际上并没有很大差别,因为都必须付出一定的租金,来换取自己人身及财产的安全。所不同的是,付出的租金,是连续性,还是间断性,多还是少的问题而已。
那些得到控制权的胜利者,会慢慢形成稳态的统治者,这可以借用韦伯的奇理士玛型组织常规化理论来解释:一个成功地控制了某块地域的奇理士玛型组织,要实现自己常规化统治,将进行以下三方面工作:
- 第一,建立秩序,包括建立领导人的承继程序、确立集团成员的招募方法、建立社会观念形态、建立社会管理程序和法律规则等;
- 第二,使经济正常运转;
- 第三,确立特权性经济利益。10
这便是国家和政府的雏形。这一个过程随着历史和文明的演化而日趋精致,亚里士多德在《雅典政制》中,讲述了一个篡主政治形成的故事:柏西斯特拉图斯先伪装成为人民倾向者,11 然后,弄伤自己,并通过别人的动议,12 劝诱人民准许他获得卫士,称为持棒者,并用这些武力来反对人民。进而,他用了如下方式,解除了人民的武装:他先在山上的塞修斯神庙举行一个武装的阅兵会,让公众带上他们的武装。当他开始演说的时候,公众便把武器集中叠架在山下,然后他故意放低说话的声音,以让人民尽量走上山来靠近他,而他的卫士,则把武器收集并缩藏起来,进而,柏西斯特拉图斯便通知人们,不必惊慌,也不必担心他们的武器,一切公事由他来负责。于是,一个篡主政治便这样形成了。13
在人类有史可稽的历史中,除了群贼混乱、流寇横行的时间外,大部分时间,社会乃是由身怀利器的坐寇统治。这些坐寇一旦形成,便不再愿意放弃其对武力的控制,也不愿意对其进行任何制衡和分拆,因为这是其权力来源,甚至必须保持其武力上的绝对优势。独裁国家的特征之一,是不断发展其军事侵略的武力。14 一个典型的独裁政治,则是由少数世袭的独裁者来掌握这种终极权力,以一人一伙为领袖,并由其掌握真理,以全民生命及未来为代价,而换取一人一事,一时一地之下的生存权。无论这种权力被赋予任何一种道德色彩,15 都无法掩盖其背后的掠夺实质,这种掠夺实质表现为这种权力乃是不经过任何自由人同意的契约,而得以随意剥夺除其核心人员之外的其他人的财产乃至生命。16 而与之不同的是,一个现代的民主国家,其目标,则是最大化的将这种全力予以分散。
从历史上看,国家的起源,不大可能是一种集体同意的社会契约,因为国家中的人们,并没有任何退出权,从而不可能有任何自由的契约。同时,那些试图反对国家这种组织者,均可能被定义为叛国罪而受到惩罚。所以,国家从有史以来,实质上是一种对于民众资源进行暴力掠夺并重新分配的组织制度形式。在欧洲及其他民主国家之外的某些地方,这种形式仍然持续的成为一种掠夺形式。在个人没有人身自由、对于制度的形成没有契约自由以及对于不同意的制度没有退出权17 的情况下,国家中的人民,实质上只是等待被屠杀和被剥削的猪,而爱国的说辞,只能是一种精神鸦片。
国家、神权等习俗制度的存在,作为一个传统和一种规则,持续了非常长时间,包括至少从公元前6000年,到约17世纪近代民主国家的概念真正成型之前这段时间。早在人类语言及思维发展到足以反思这一制度之前,便已经作为一种默认的社会规则而被遵守,这些社会规则的存在,使人类的活动构成秩序,而各种语言和符号的最初用途,便是用来传播和实施这些业已确立的社会规则。18 但是,无论这些制度及体系持续的时间有多长,仍然不能意味着其有先天存在的必然性,或者作为一种自然延续的先天权利而得以在以后继续保持。站在一个更加广阔的立场上看,将公元前6000年的城市文明到现在这段时间,和漫漫的人类进化过程比较,也不过是短短的一瞬,在此之前,人类的活动,既无国家组织,也无神学符号。所以,国家、神权等制度的存在,并不能以其 自然权利
而得到合法依据。
对于每一个被抛到尘世来的人,这些作为游戏规则的制度,并非人的肉身所自然存在的属性而随基因遗传,而是根据社会实际互动得来,但对于每一个后来者而言,却是先天存在而制约着他的社会生活。从而,对于这些制度的理解,一方面依靠和他人在社会生活中的互动;另一方面,则依赖于文化符号的学习,而了解,习得这些社会制度。对这些确立已久的惯例、制度、规则,以及它们的演变过程的记载和描述,属于历史文本的内容,将这些规则用文字逐步加以阐明,是一个缓慢的过程,而那些未被阐明的规则,总要比文字所能阐明的东西,有着更多或者更少的内容,19 但正是在这种用文字符号对事件进行重新加工,以让后人理解社会生活的游戏规则的过程中,游戏规则被重新阐发。其原因,在于记载这些事件及对制度进行阐发的历史学家和思想者,在记载事件的同时,也免不了对其中的因果变化进行阐释,以及对事件本身进行反思。对事件描述中,所缺少因素的添加或者对于繁杂事件的抽象,体现了记载者的角度、立场,而理性反思的过程,则使现存的常被认为自然的、习以为常的规则和惯例的合法性受到质疑。20 从而,这种对社会制度的重新描述和反思,反过来经常成为社会变革的思想来源。
关于国家的学说,得益于社会现实的变化和互动,在各种古老文明中,或许可以无中生有的搜寻出各种现代宪法和民主政治的所谓古典来源或思想,但真正对现代民主政治进行描述的详细理论,不会产生于任何文明古国的传统经典典籍中。17世纪以来,产生了一系列关于国家及政府的理论,而这些理论,实际上与现实遥相呼应。正是现实中,一个终极统治者力量合法性受到质疑,才促使了各种相应的理论的产生。
如果与其他的文明古国相对照,17世纪英国的光荣革命看起来更像一个偶然事件。光荣革命本身,依赖于大量有一定财产的民众,由于感受到财产可能被一个权力不受限制的国王剥夺的这种可能的威胁,而结合起来限制国王的权力。其先天因素,则是作为社会传统黏合剂的宗教组织,其教义和组织结构与社会问题不完全一致。所进行的光荣革命,使国王的权力受到严重的限制,从而达到保护大多数民众财产的目的,又避免了形成一个新的独裁者。光荣革命之后,英国国王只有在得到议会许可的前提下才能更改其协议,议会地位的提升明显削弱了国王违约的能力。1688年之后出现的制度结构,没有为议会取代国王并采取同样 不负责任的
行为提供激励,制度上出现的变革使得政府的承诺成为可信。21
由此,传统文化中很少受到质疑的国家和政府角色,被重新思考。传统国王所具有的各种权力,应该如何分解和制衡?个人将生存权、财产权等委托给政府,但政府将具有这样的力量,成为剥夺个人财富、生命的强有力的存在。22 如何重新分配这些权力,以使这些权力得到合适运用,而又不侵犯私人的领域并且公器不被私用?这期间的制度设计,成为一种非常精致而具备技巧的事情。由于这些政治制度并不存在于过往的古典传统,也不和现实完全对应,相反,或多或少是对现实状况的一种重新描述,同时也是一种新的创造,由此,各种政治理论和思想,得以自由发挥,其中,各种制度,被看成一种社会契约而处理。23 美国的实践,更进一步为这种设计提供了一种尝试的可能。美国独立战争之后,依赖于一种力量的均衡,国父们缔结了宪法,同时,以身作则的限制自身的权力成为经典的先例。这种先例,开放了其他文明古国关于政治理论的创造力,而不再局限于传统的等级制度,或者内部指定、武力胁迫的禅让制度等诸种解释框架。
17世纪以来,政治学传统中的社会契约论,如果沿着博弈论角度,可以区分出三种传统和两种标准:24
- 从霍布斯的丛林学说,引出休谟的实然—应然问题,这适用于博弈论的最大最小标准。
- 沿着洛克—卢梭—康德—罗尔斯路线,一个方向走向最大最小标准,一个方向走向功利主义。
- 基于边沁—穆尔—海萨尼,转向功利主义。
肯·宾莫尔(Binmore)对霍布斯丛林学说的 原初状态
,用现代方法进行了处理,在霍布斯的《利维坦》中,社会契约被想像为对一个自然原初状态的理性代替。宾莫尔避开了休谟的问题25,他说道:
霍布斯的所有人反对所有人的野蛮争夺,与人类行为有什么关系呢?远在我们成为可辨识的人之前,我们已经是社会动物。
从而将丛林学说看成一种虚拟的想像,而不把社会制度这种现实契约,和这种虚拟状态相比较而避开霍布斯的原初状态假说。如果沿着洛克—卢梭—康德—罗尔斯路线,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说明,同样必须有一个最初的约定,以成为日后各种契约的起点。洛克的政治学说,取决于其自然法学说中关于自然状态的理解,洛克以为,在这种状态下,人乃是他人身及财产的绝对主人,而在自然状态下,每个人也成为何种手段最有利于保全他自己及其自己财产的裁判者。因此,免于专断和绝对权力的自由,乃是自我保全的屏障。因此,公民社会或政府不能以强力或征服而合法建立起来,而只有依赖于公民的同意才能成为世间任何政府的开端,而政府,未经人民自己或他们的代表同意,不能对人民的财产征收赋税。洛克的自然学说,以自己的自我保全为起点,再去尽可能去保全他们,这种状态,只有在人们之间,不互相冲突,处于和平和善意的状态才可能。当人们处于互相冲突的状态时,逻辑上,自然状态如何可能?在康德的论述中,这依赖于每个人心中的道德律自治。卢梭同样强调一种自然状态,在这种状态下,人人自由而平等。由于每个人的自我保全要求,使社会契约成为可能。而这种社会契约,要求将参与者的权利让渡给社会整体。1975年,诺齐克(Nozick)证明,在一个自然状态背景下,没有个人或者集体设计,可以基于合作博弈的解,产生出国家,这种国家,可称为 最小国家
,也可成为 守夜人国家
。但是,问题是,这种契约的结果,可能是不稳定,或者说,没有约束力的。基于边沁—穆尔功利主义传统的海萨尼(John C. Harsanyi),对社会契约论的批评,强调了 这一契约是否存在约束力
。如果这一契约不具备约束力的话,那么,作为均衡结果的状态不再存在,由此,海萨尼认同功利主义计算,回归自利性假设。宾莫尔运用经济学理论,强调自我约束契约。即是,一个契约所构成的系统,必须是自我实施的。26 也即是说,在自由契约的情况下,国家的产生,可以经由自由人的意愿,通过多次博弈而产生。而这种视角下的国家,实际上是一种类似于市场的自发制度,而不再是一种先天的强制性制度。在这种制度下,公民有退出权,也有选择不让渡其自身权利的自由。
但是,现实的世界是,在广大的土地上,独裁者一旦形成,便不再赋予土地上的人民以其曾经作为诱惑的自由。所以,关于国家的理论中,关键的问题,不在于国家的先天政治权利,也不在于处于自由契约状态的人们如何自发形成国家,而在于如何让国家中的人们,避免从一个王朝的奴役,走向另外一个王朝的奴役。在这个过程中,如何集体行动起来,限制独裁者对于权力的滥用,远比关于国家存在的理由,更为重要。这个过程,不能依赖于独裁者的良心发现,或者对其暴力权力的自我放弃,而依赖于民众的行动。
注释:
-
State 则强调权力结构,country 强调土地部分,而 nation 更强调抽象的概念。(《关键词》,P.91)State 这个词来源于拉丁文的
站立 stare
及地位或条件 status
,用于指某种已经确立的、固定在特定位置的东西。静态 static
和稳态 stable
。(见青木昌彦) ↩ -
这即是哈耶克所指出的习于其中的惯例。 ↩
-
见《公共选择理论》第1篇,《国家的起源》第3章。 ↩
-
阿罗不可能定理,论证了集体投票的结果,受限制于程序设计。 ↩
-
这个论断在此后数百年经济学不断的数学化过程中,变形成为福利经济学两大定理,并成为一般均衡理论的核心,其中第一基本定理说:完全竞争假设下的任何一般均衡状态都是帕累托最优,即市场出清时,经济处于
技术有效率
的状态。第二基本定理说,给定任何一个帕累托最优的资源配置,必定存在资源禀赋的初始配置,使得从这一初始配置出发所实现的一般均衡的资源配置,恰好就是给定的那个帕累托最优。第二定理由萨缪尔森的分离定理进行处理,即假设可以无成本的转移资源,进行再分配,从而达到效率最大化处理资源。而从工具观点,由于其判断的标准是资源是否得到最大效率的分配和产出,而至于资源的配置分配导致的正义与否的问题,涉及和这个标准冲突部分,则不进行处理。这就是因为工具假设的原因,新古典经济学不处理道德问题
的理论依据。这被中国人有意无意地曲解为不讲道德的经济学家
。 ↩ -
可参考哈耶克的相关论述。 ↩
-
当市场失灵时,国家是否有必要介入,仍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 ↩
-
张五常认为,在鲁宾逊世界中,增加了星期五,便是社会的开始。 ↩
-
这一种形式,一直若隐若现的作用于中华文明,比如塞外的诸民族对于关内的劫掠:汉唐时的边塞战争、飞将军李广的故事、盛唐的边塞诗人、五胡乱华、宋朝金、契丹等民族的影响,甚至此后满清入关,都可以看成是这种形式的表现和因果。 ↩
-
韦伯,《社会和经济组织理论》。 ↩
-
即是自称代表贫苦大众利益,一切暴乱,都以均贫富和耕者有其田这种口号为诱惑。 ↩
-
类似黄袍加身式的虚伪。 ↩
-
亚里士多德,《雅典政制》,北京:商务印书馆,P.19。 ↩
-
这即是所谓
枪杆子里出政权
,然后以军事委员会主席为权力核心管制党中央,进而党再管制政府,通过各级政府管辖属下的权力组织架构。 ↩ -
比如天子、某种主义的先进代表。 ↩
-
这种剥夺,其极端是以一人为核心,而剥夺身边其他人的生命及权力。比如文革中的刘少奇,国家主席被打倒并被剥夺生命,而后世更为极端的例子,则是在太上皇的授意下,总书记被定性为反党。 ↩
-
比如对于公社化这种制度安排,便没有退出权。(参考林毅夫著作) ↩
-
参考哈耶克《法律、立法和自由》第一卷,P.117,各种古老的文化符号中,充满着对于早期诸种社会制度的描述,也同时对其进行自我强化。那些不断的不加思考的推崇那些业已腐朽的古老文化,以为其可以作为约束千秋万世的永恒真理,无论其信奉的是古老的儒家文化,还是两千年流传下来的基督文明,其本身实质上,是有意无意的在强化那些古老的制度。 ↩
-
一方面,这来源于文字本身,并不能先天的必然阐述完全所有社会现实已经存在的事实。词对于物本身的无法充分描述。另一方面,这种结果被哈耶克用来论证阐明的规则,由于不可能充分阐明那些未被阐明的事实,从而,理性不能充分说明事实本身。基于演化的观点,哈耶克认为未阐明的规则,要优于已经被阐明的规则。 ↩
-
所以,在中国,历史学的论述,总是牵涉政治权力的合法性问题。 ↩
-
见《宪政与承诺:17世纪英国公共选择治理制度的变迁》,道格拉斯·诺思和巴里·温加斯特研究了光荣革命后英国出现的制度变迁。诺思和温加斯特指出,
我们要说明,给定国王当时的手段、动机和行为,制度变革如何按照革命成功者希望的方式改变了统治者的激励。这些变革清楚地反映出一种意图,就是要让政府能够切实可信地履行其承诺。明确限制国王单方面更改其协议条款的能力在这里起到了关键作用。 ↩
-
这就是政治学家瓦因加斯特所说的
经济体制蕴含的政治性的两难境地
。 ↩ -
遵循诺思的思路:
制度
一词指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某种契约形式
或契约关系
,而技术
则指人与自然关系的某种状态。制度被划分为正式的和非正式的:正式的规则,包括宪法、法律、政策等;非正式的规则(习惯),包括禁忌、规范、风俗等。其中非正式的规则涉及了文化的内容和界定。按照诺思的理解,经济制度的演化可以认为是人为减低生产的交易费用所作的努力,技术进步可以认为是人为减低生产的直接成本所作的努力。关于经济制度的研究可以认为是关于资源通过某种制度下的生产行为转换成更有价值的形态这一过程的研究。在经济学博弈论的视野下,国家的两种起源学说:一致同意的社会契约理论,可以被视为一种合作的博弈论以形成制度;而暴力掠夺的起源说,则可以视为一种非合作博弈论。纳什证明了合作博弈论可以转化为非合作博弈论进行处理。从而,国家的两种起源说,可以被放在一个非合作博弈论的统一框架下得到处理。即是说,无论合作性的共同同意的制度,还是暴力掠夺的制度,都是一种契约。制度,意味着契约。广义上说,国家只不过意味着其中的一种契约而已。而国家的解体,只不过意味着参与博弈者的行动结果,导致了一种大规模制度变迁而已。 ↩ -
肯·宾莫尔,《博弈论和社会契约》,第1章。 ↩
-
休谟的批评,则指出
任何事,都不能从实然推出应然
,由于昨日的事实和规律,可能不适应明日的事实和规律,从而根据过去而形成的理论建构,可能不适用于明日。 ↩ -
也即是说,谁来监督监督者这个问题,并不需要像霍布斯在《利维坦》中所提出来的一样,必须有一个终极的监督者,而是基于参与者的自利性要求,可以通过互相监督,在长期博弈下,实现重复博弈的均衡条件,使契约自我得以维持。这就是所谓隐性的自我约束协定的社会契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