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十四之相互保险制(一)

2 Oct 2025 at 08:59:40

《上卷》讨论了人寿股份的会计制度,并对财务报表中的数据进行分析,从这一节开始,在《卷二》中,进一步探讨、拆解人寿的报表,而其起点,是其生意。这一节,探讨的是人寿保险业的组织制度变迁,以理解人寿这门生意的前世今生。

保险契约由来已久,有史记载,可以一直追溯到希腊、罗马时代。以所保险的标的物进行区分,可分为财险和寿险,财险在寿险之先。近代的人身保险,源自海上保险。当时奴隶运输发达,贩卖者将奴隶视为财产,为其死亡投保。所以一开始的寿险,实际上是财产险的一种变种,而人寿生意的组织制度也是从财产险演变而来。此后,投保对象从奴隶,逐渐扩展到船长和船员,进而又扩展到旅客。最终,人身保险业务从大海走上陆地,并随全球化,扩展到地球各处大陆。

早期的保险承保商均是个人,而非公司。据记载,第一起人寿保险出现在1536年的英国。当年6月18日,英国人马丁为一个名叫吉明的人承保了2,000英镑的人寿险,保险期限为12个月,保费为80英镑。这实际接近于一种生存对赌,即是将赌博游戏扩展到生命上,而非后世所理解的寿险生意。对于后来的分析者来说,严格的区分保险和赌博,以及严格的区分投资和赌博,是分析保险这门生意,或者进行投资时,需要信守的信条。《人寿与健康保险》一书中提到,这种由个人承担的保险合同,很容易发生争议。其原因是,有时被保险人还健在,承保人却已经过世了。所以,个人承保商慢慢的变成了由公司承包,所谓铁打的盘营流水的兵,比被保险人还长寿的,是能够传承永续的公司。(比如日本金刚社这种专门修建神社的组织),由永续公司承接个体个人的寿险保单,让投保人有信心将钱交出去,以期日后有需要时拿回,还能找到付款人。这也是为什么后世保险公司经营不良时,往往行业监管者出面,协商保单转移的原因,因为这涉及百姓对整个行业的信心,而”信用”正是金融行业生存的命脉,所以,也是保险公司寿命,往往比其他行业来得长很多的原因。

当然,长命未必意味着良好经营,很可能只是僵尸。现代公司也可能会通过各种方式苟延残喘,利用各种财技做假账,比如奥林巴斯,当日本的经济从20世纪90年代,从高潮走向衰落时,运用财技,将过去20多年前在地产高峰投资的烂尾楼数,一直用账本覆盖了二十几年。直到后来实在盖不住才爆了出来。

理论上,投资时,一家公司,有时账目会看不清楚,而由保持良好的分红或者运营,有时如果并非长期永续持有,短期下,确实可以忽视其背后的因素,而默认其将继续保持下去,而不需要追究其成因。但是,很难说这家公司,会不会像奥林巴斯一样发生问题。比如说,自1993年上市以来,佛山照明共实现三次融资,融资总额达8.9亿元,而20余年间,却完成现金分红近36亿元。属于现金奶牛典范,但后来却被证监会以虚假陈述罚款并被股民诉讼。经此一役,投资佛山照明,以得到稳定的分红的策略,有多大的可靠性,尚需存疑。

在现代资本主义下,潮起潮落,经营不善的公司,也会破产倒闭,碰上时代大潮变迁,老店也会倒闭或被接管。特别是现代社会,瞬间变化万千,一个浪打来,很可能百年老店便颓然倒下,但只要百姓有需求,行业便会继续存在,有区别的只是新公司代替旧公司。正所谓,沉舟侧畔千帆过,病树前头万木春

如果不发生改朝换代的大革命,新公司也会慢慢变成百年老店。从投资人角度,重要的是识别时代大潮转折走向,分析公司,鉴别公司价值,而非盲目投资死抱一家公司,动辄以“时间玫瑰”这种文学青年话语为标榜。需知公司赖以生存的背后,是人们需求,以及社会制度的持续。社会大变迁过程,公司业务会骤然消失,而公司也会瘁死。这是真正的无底洞风险。当然,这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特别每一个国家,每一个地区,每一个行业均有其特殊的情形,并非死读一条准则,从股市上,多少老手折戟,便可以看出。(典型的,比如在中国十几年的放水大潮中,普通买房百姓,复利收益率跑赢巴菲特,也跑赢股市投资人,便可见一斑。)现代社会,大公司除了考虑利润,也需要兼顾社会责任,特别规模巨大的公司更是如此。由于保险公司面对大量保户,肩负社会责任,一旦企业大规模违约,会可能引起大规模骚乱。因此,在保险行业,倒闭的保险企业所承担的保单责任,或会转由其他公司接手,或通过政府颁布的行业破产法例来善后,有时是临时成立某些救急基金,又或通过保险保障基金的储备来救急。

从大航海时代到19世纪美国崛起之前,英国一直是全球化的主要推动力,也是现代多种商贸、金融业务的起源和规则制定者。日不落帝国雄霸全球的同时,也将现代商业的种子散布全球,海上保险随之延伸到各大陆国家。所以,论及各种商业制度的演化,均多由英国开始。

柯克雷尔在《英国保险史》中写道,

16 - 17世纪,人寿保险业的业务对象,主要局限于企业合伙人和牙行商人。从18世纪开始,各种互助团体不断出现。比如管理寡妇和遗孤年金的团体机构等。

在此之前,欧洲其他各国,也出现过以公典制、年金制、基尔特制(Guild,同业公会)为主要形式的互助团体,这些都被认为是现代人寿保险制度的雏形。这些互助制度,主要服务于小规模团体,比如行业工会同仁,社区会员及其配偶等。相互保险制度,即是互为保险人和投保人,取的就是 同舟共济,相互依靠之意。这种人身合同相互保险,即互为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形式,实际上也是自财产险衍生而来。互保共存共济形式更早出现于财产险中,比如1666年英国伦敦大火后,出现的火灾互助保险社,1735年美洲大陆,出现的家庭火险互助社,均是财产险相互保险制的典型,在一个小规模的范围内,达到分散风险的作用。这种风险分散的根本目的,如同李有祥所指出,

保险的经营,是在一个极其简单的原则上进行,面临损失危险的个人,集资形成基金,那些遭受损失的人,从基金中获得补偿。

将相互保险制度,从财产险引入到人寿险,大约是在17 - 18世纪间。第一家真正意义上的人寿保险公司是1699年1月4日成立的保险和年金协会。该公司存活了46年。《英国保险史》一书中提到,7年之后,1706年在伦敦成立的永久保险友善组织,(The Amicable Society for a Perpetual Assurance Office,《人寿与健康保险》一书将其称为:永恒保险办公室友善社团维基百科词条),是早期这些组织中,记载最为完整之一的组织。

该社团的保险制度,是参保者不分年龄,缴相同保费,保险金也事先不预设,每年按一定额分配给各年度的死亡者。这是一种极简形式的小团体制。随着人数增多,实际运作中,有些年死亡者比预料的多,导致入不敷出,后来改为只有12~45岁且身体健康的人才能加入。这种做法,目的是为了减少亏损以及限制保险业的逆向道德风险问题。

一开始人数限制在2,000人以内,到1790年之前,人数一直限制在4,000人以内。(此种道德风险体现在,在有严格的数学精算以及合理的生命表之前,很容易发生的情形就是,死亡的人比预计的多,因此所准备的沉淀资金不足以赔偿,只有当有非常大的人数作为基础,以及有合理的生命表格时,此时死亡赔付才会稳定下来。)

1721年,皇家交易保险公司和伦敦保险公司在经营火险和财险之余,也开始经营寿险生意,但对于某些疾病险则拒不接受。这两家公司试图通过特许经营来垄断市场。从历史上看,这是行会制度利用特许经营形式以垄断市场,而其对抗方式,便是非特许经营的公司制。

所谓特许与非特许,实际区别在于是否获得皇家颁发的牌照。如果自行组建公司执业,而合伙人采用入股形式,便可成为股份公司,而股份公司的成立,不需要获得皇家特许牌照。1765年,公平保险公司试图申请特许状未得到许可时,便创立了世界上第一家真正按照保险原则来运作的股份公司。

在商业史上,行会是中世纪英国最先称为 company 的组织,如布商行会(Drapers’ Company)、金匠行会(Goldsmiths’ Company)、纺织工匠行会(Cloth workers’ company)各种地域的行会,通过皇家特许,划分市场势力。大部分行会也通过受领皇家特许状(Royal charters)或经国会法令特许,成为法人社团(corporations),这一法人资格的取得过程被称为 incorporation。而其背后的思想渊源,则是国王权力加入了公司的设立程序,即所谓

国王创制法人,犹如上帝创制自然人。(见丁亮华《公司法律地位研究》)

明显,由于国王具备赋予垄断权的能力,从而这是一项非常昂贵的 租金。(情况便类似于以非法集资罪入罪吴英案,实际意味着私人不能经营银行生意,屠杀犯规者,以阻吓后来者,从而保护该项租金的高租值,所谓非赵家人不能经营是也)。1688年的光荣革命,便是对赵家的 租金 的重新切割。(所以一切革命,说到底,是利益的重新分配,大洗牌。有区别,只是相对斯文的谈判,还是暴力与断头台而已。

光荣革命之前,法人资格与垄断权大都由皇家特许。而革命之后,皇家特许状只能授予法人资格,国王非经国会授权不得授予垄断权,但国会则有权单独以法令授予法人资格和垄断权。即意味着,这项行政授予的经营垄断权,已经通过革命,转移到国会手上。但这实际只是意味着租值被从国王手上,转移到国会手上而已。对于需要交租者,只要租金不减少,便毫无差别。除非国会是代议制,能够代表某类行业的利益。这也是某些国家议会,除了按照区域选举,还衍生出功能界别的原因,目的是以代表各行业利益。(比如四不像的过渡期的某港选举,其中便有功能界别一项,以代表各行业的工商业者)但当权力转移到行业协会手上之后,在位者便会自我封闭,限制潜在新竞争者进入,要开立一些限制性企业,同样得交租。一些有创造力的商人,便使用了 合股制,即是即使未取得法人资格,也可以通过合资来经营。即是不经过行业协会同意,照开不误。这一合资创新制度避开了申请特许经营的昂贵费用,一时风行。当然,这有赖于当时的风潮,(以及在位者的武力威吓程度,在国王武力强盛时,法律不过是无用的挡箭牌,独裁者可以非常任性的任意动用任何武力以阻吓任何不合意的行为。一般大独裁者都非常任性,只顾自己的一时喜好,而不顾天下百姓的反抗。)

只有当社会博弈程度相对均衡,又或者独裁者受社会条件制约,比如开放之初所默许的,只要没有反对的,便先经营了再说,直到有人被用投机倒把,或者扰乱市场秩序罪被判刑。如果吴英没有被判刑,私人金融行业,也许会继续发展,所谓野蛮生长。但一旦在位者动用枪支武力,制度创新便变成依赖于武力强弱论输赢了。(这一阻吓的结果,是无法发展出真正民间的金融,反而是扼杀了合理的,留下的是野蛮生长的诈骗,再配合后来的互联网创新的面具,各种诈骗层出不穷。这种发展,便体现了之前笔者所指出的,在生物演化中的嵌套。)

随着商业潮流的发展,时代变迁,100多年后的1844年公司法,正式确立了法人准则成立主义,即:凡符合法定条件之社团,一经注册登记即取得法人资格,不必另有特许状或国会法令授权。这再次显示了由商业利益所推动的,各种社会创新力量,一直走在试图保护已经在位的既得利益者的法律之前。这显示整体上,社会风气、制度,鼓励潜在竞争者进入市场,以限制获利者的垄断,这正是经济学上已经证明的,竞争将对消费者产生有效福利的作用。

英国于1855颁布《有限责任法》,1856年颁布《合作股份公司法》,正式确认有限责任和公司的独立人格原则。此时的相互保险制度,已经存在了超过100年之久,并且也采用了公司制的结构形式。之后数十年,随着英国国力强盛,雄霸海上,宾夷四服。相互保险制度也陆续为各国法律所确认。德国、日本在1901年前后分别制定了《保险企业监督法》与《保险业法》,正式确认了相互保险公司的制度及组织形式。

日本的第一家保险公司是1881年的明治人寿保险公司,采用的是股份制。而后,帝国人寿和生命保险,也相继成立,采用的也是股份制。按照网上所述,第一家相互保险公司——第一生命保险相互公司,是由创始人矢野恒太在考察研究德国相互保险公司、特别科达生命后于1902年创立,距离现在已经足足有100年之久。

从历史看,对于保险行业来说,在确立公司人格之前,便一直存在两种不同组织形式:相互保险制度和股份制。这两者实际上,在法律下,都是公司制。但最大的差异来自于股东构成及利益分配差异。

相互保险制度下,保户即股东,有多少投保人,便有多少股东。在团体规模不大的情况下,涉及公司重大问题,原则上由成员表决。其经营活动的剩余收益,也返还给投保人,不以盈利最大化为目的。而更注重公平性。一旦保险合同因死亡或者退保而结束,在偿付完债务后,该投保人便不再共享团体财产,而归剩余投保人所有。与此不同的是,股份制公司,由其出资人界定其股权比例,剩余收益,作为一种风险投资结果,全部为出资人所有,客户只是赌局的对手盘和过客,不共享收益。(关于股份公司的故事,可以参考林奇《学以致富》。)

相互保险制是保险行业独有的,一种非常特别的制度形式。可以说是金融行业演变过程中,非常独特的形成。即客户也是股东。这是非常独特的形式。

其他的金融业,比如证券业或者银行业便不会采用这种形式,其原因,如同笔者在以前《银行的起源》一文所探讨,银行业的两个历史渊源中,其一是来自金匠。客户将金子寄存于金匠,而金匠利用其冗余以做资金循环,从而获得冗余价值。这样一种冗余价值,来源于一种类似扣除储备资本金之后的风险放贷,所谓

大衍之数五十,其用四十有九,

金匠所获得,正是那 遁去的一 的无中生有的杠杆作用,因无需其用而可获益。银行业的剩余利益,客来客往,有时非常短暂,不可能参与这种冗余利益共享,而只能由金匠独有,但相应,风险也由其独有。而保险行业则不同,特别寿险,牵涉时间极长,因此,可以构成一种非常长期的关系。相互保险制度,只存在于保险业,不会出现在银行业。这种独特性,与保险行业所独有的业务性质,特别是其客户关系之间的长期性有关。

由于相互保险公司的投保人具有双重性,因此,公司可以基于公平适用原则,灵活调整保险费率,从而有效避免利差损、费差损等,也可以只需将定价界定在刚好勉强维持运营的水平上,甚至又随时调整价格,因为股东即客户的情况下,定价高低,只不过是左口袋和右口袋而已。因此,相互保险公司,能够提供非常廉价接近于无利润的产品。

巴菲特在讨论财险公司时提及,美国现今仍然存在有相互保险制的财险公司,其提供的产品,接近零利润,因此,巴菲特旗下的保险公司,与其同台竞争时,受其挤压,便无法得到承保利润。相反,象巴菲特此类投资高手,试图利用该笔浮存金时,便需要付出相应接近于市场公债价格的资本成本,即是承保成本被抬到接近于公债价格。

这正是之前笔者指出,有分析者指巴菲特的公司有大量承保利润是完全错误的。其本质原因是,在一个存在相互保险制的竞争环境下,保险公司的承保利润是受到挤压的,如果有足够的竞争,那么,根据经济学原理,此一承保利润会被挤压到零。(这也是为什么在互联网创新和保监会一直口中说,考虑相互保险制,但实质上,却没有任何行动的原因。)

实际上,从巴菲特年报可以看到,80年代的高通胀时期过后,利用浮存资本,一直是需要付出成本的,做出这种错误论断,除了不认真读书之外,也是完全不理解行业的历史环境,没读透书,一知半解,胡乱臆测。

同时,由于没有利润压力,也使得相互保险公司可以重视那些对被保险人有利的长期保险项目,比如根据德国和日本的经验,相互保险制度在农业方面有较好效果。

从公司治理角度看,相互保险制由于投保人即是企业所有人,客户即是企业股东,因此,两者利益得到统一,避免了股份公司制下,股东过度追求企业利润,比如说,过度提高保费,赚高额利润,然后将保费通过股利分配的形式,分还给股东,从而损害投保人利益问题。因为在客户即股东的情况下,这种多收费用,回头返还,左口袋入右口袋,实际毫无意义。多退少补,长时间下,费率自然趋于均衡的无利润状态。而利润导向下的股份制保险公司,有可能走向追求极端利润,然后损害客户利益,更糟糕的是某类管理层操控的保险公司,动辄给管理层发六千万薪水,规模越大,出薪越高,又巧立名目,利润越高,薪酬越高。实际上,羊毛出在羊身上,该笔薪酬,乃是由被保险人客户、乃至公司股东支付的。相当于作为代理人的管理者,实际上,蚕食吞吃了客户和股东的利益。

但相互保险制度也有其劣势,比如相互保险公司不能发行股票,以从社会募集资金,(因为发行股票,如果面向非投保户,便无法满足相互保险的条件,)而主要依靠留存盈余来扩大承保能力,从而无法如股份制公司一般,因应于市场需求,募集资金快速扩张。(因为保户即股东,因此费率低下,目标是挤压到零利润,因此只有极其少的留存收益。)同时,如果相互制公司累积的资产财力雄厚,要收购企业,只能采用现金收购,无法采用股权收购形式,这一劣势在金融自由化和并购浪潮中特别明显。

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张,如果投保人人数众多,相互保险制度下,也很难所有人均参与公司事务的决定,同样需要委托代表表决,也会出现委托-代理问题。经营管理的主要事务落在少数管理层身上,由于相互保险公司不上市,缺乏控制权市场对管理层的压力,有时,相互保险公司的管理层会出现一种自我任命、永久存续的僵尸状态,即一个大组织被少量非所有人的经营者所支配的问题。这种情况在一些股权大量分散的股份公司有时也会出现。比如中国A股一些依赖于不断融资的高成长公司,除了确实是需要资本以支持成长外,背后是否有管理层分散大股东权力的考虑因素?(比如某深市龙头地产股,甚至管理层提出从股份制改成合伙制,这真是管家鸠占鹊巢,借荆州而不还的无耻行为了。特别是2015年,野蛮人遵守法律制度,在现有的规则下入侵,包了小三的某石,其言行极其无耻,撕下几十年伪装的道德面具,也是甚为可笑!)因此,相互保险制,相对来说,更适合小规模团体。

上述的英国永久保险友善组织,一开始便将人数限制在一定数目,便是一种典型的因应当时的管理水平、组织能力和精算技术所实际摸索出来的最优规模例子。当然,随着管理知识水平提高、精算技术提高,在不同的社会文化体系下,相互保险制度下,也会产生非常大规模的保险公司,比如80年代日本的巨型保险公司,便主要是相互保险公司,这是因为日本现代社会文化中,严重的社会主义倾向和平均主义倾向所致。

在笔者看来,日本的社会主义平均倾向,是亚洲中最为明显的,其平均主义程度,远胜各类挂羊头卖狗肉的亚洲 社会主义国家 和名之曰 人民共和国 的接近农奴土司制的肉猪王朝。当年日本学习社会主义,实际上还是很用功,且能够学到一些精髓。将资本主义和平均主义调和得很好,但一旦经济大势衰落,便很容易便变成典型的日式无竞争力的资本主义大锅饭僵尸企业。

相对来说,资本主义下的股份公司经过英国、美国一脉发扬,更能适应多变的市场,但也有其缺点,比如最常见的 代理问题,管理层绑架股东,绑架客户,过度追求利润,过度追求高薪,过度追求扩张,过度承担风险,最终导致破产。而这又以美国个人冒险精神及金融骗子文化为甚。

当然,从历史上看,现代资本主义制度的核心特质,就是创新,特别是熊彼特式的破坏性创新。但对于创新活动,人类社会整体却是抱着一种模棱两可,甚至或多或少偏向反对这种创新的态度。(参见《金融资本家》一书序言。)其原因,是这样一种推动变革的熊彼特式的创新,会带来对旧有经济环境、体系,既得利益者,在位者,及其所形成的整个食物链、生态圈的破坏。

因此,创新者作为一种鲶鱼,对在位者造成压力,常受到在位者的压制甚至人身、生命威胁。而各种创新的行为,除了体现在技术,知识、产品上,同样也表现在对制度、分配体系的变革上,这些变革,也同样引来打压。比如前述所说的,扼杀吴英,便是一种典型的准入压制下,对潜在竞争者的打压,相对来说,澳门赌王当年在葡萄牙人手上,强夺赌场生意,虽然是黑吃黑,但相对便显得葡萄牙人厚道很多,最多是江湖仇杀,而不是土匪仗势以死刑欺压民女。股份制保险公司,历史上看,便是对传统相互保险制的一种创新。当然,这是一种成功的对社会大众有益的创新,而更多的变革是不成功的,不名誉的,可疑的,或者被打压的创新,比如非常可疑的管理层收购和管理层激励,很容易便发展成为一种典型的盗贼式的激励。比如说,做大资产,然后给管理层发6,000万薪金。又或如深市龙头地产股,在改制过程中,基于某些原因,没有派到股份,却长期虚位,后来又搞激励,给自己派发股份,却已太迟。

自2007年以来,充斥于大量上市公司的恬不知耻的管理层高薪激励、股权激励。这均是80年代早已流行于香港的欧美风潮在大陆的遗毒。短期用秘法提高战力,但公司却直接天魔爆体,为做大而做大,却罔顾后遗症的行为,典型的案例是某罔顾小股东反对,不断合并扩张,进入地产行业的某高速公路公司。

在金融制度上,美国由于其一立国伊始,便对大资本家,大地主、大银行家抱有深深的、根深蒂固的怀疑,因此大银行的垄断行为一直被怀疑,甚至连央行的角色也是一直在修修补补的体系中不断寻求重新定位和法律依据。(Roe, 1994)立国的国父们,在充斥着互相矛盾的意见中,博弈、角力、调和。

比如深受亚当斯密影响的 Alexander Hamilton,便致力于构建一个强大的独立央行,以负责税收、发行国债、拨款、发行货币。他在独立战争后,提倡建立一个分支遍布全国的大型银行,而产生了美国第一银行(1791 — 1811)及美国第二银行(1816 - 1836)。而南方种植园主则对北方资本家抱有深深的戒心,同时,由于囚徒情结,美国文化中,一直根植着对任何类型的强权机构存在的厌恶情绪,从而,表现出一种对大银行系统所存在的强烈分解倾向。

西部牛仔式的独行侠,更是不受拘束的挑战旧有陈旧体系。这种深埋于其间的倾向最终导致了美国与众不同的银行发展史。乱世西部持枪侠客,则产生了大量诸如单刀客式的炒家李佛摩尔,KKR 此类呆在门口的野蛮人,以及各类盘旋天空,伺机驯猎腐肉的秃鹫。所以,美国的金融行业,比其他国家更具活力的原因,是其先天独行侠式的冒险精神和骗子文化决定的。

由于保险公司的社会价值及本身存在的目的,是为客户承担风险,过度扩张的结果,很可能是为了追求利润而承担无法分散的风险,从而损害股东利益。进一步的,一旦保险公司倒闭,还损害广大投保人利益,特别是考虑到保险业对于社会稳定性的作用,这种由利润带动的推动力,很可能带来严重的负外部性,而成为一种社会问题。

比如2008年金融海啸中的 AIG,承保衍生产品交收合约,这实际是一个无底深坑。一旦破产则损害广大投保人利益,救火队员保尔森可以不出手保障投资银行雷曼,而却不得不保 AIG,其原因,便是受损对象不同。投资银行破产,受损的,除了操盘手,就是少数出资的有钱人,(上市了的公司,受损的是小股东。)如果不考虑金融传染带来的系统性风险,而只关注作为对手盘的交易对手,实际数目有限。(当然,由于投行负责交投业务,该部分业务的骤然停顿,会不会引来金融传染或者通道熄火,是另外一个问题。明显鲍尔森当日的判断是,受损者少数,不需要用公众的钱,救助少量的有钱人股东,明显这是正确的,但没有仔细考虑金融传染问题。)

而保险公司,除了这些涉及投行的合同外,还有大量面对个人客户的保单责任。(因此,人寿保险公司经营财险,或者同时经营其他非保险业务时,常受到限制。混业经营在二战后到21世纪以前,在美国也一直被反对,其原因之一也在于此种混业经营一旦出问题,会牵涉更大的影响面。而混业经营由于面对两种不同的金融风险,稍有不慎,会放大传染风险。类似医学的交叉感染,放大传染。)

更充满美国金融骗子文化特色的是,海啸时,AIG 求着保尔森注资救急,当时,美国政府注资850亿美金,获得该公司80%股份。一旦海啸过去,2011年11月,AIG 的前 CEO 格林伯格,便对2008年政府接管 AIG 提起诉讼,指控其违宪。格林伯格的指控称根据《第五修正案》,在缺乏合理补偿情况下,私人财产不应该得到剥夺,无论其目的是为了防止全球金融系统崩溃。这一诉讼典型的体现了一种美国特色的金融骗子的无赖:无论在任何一种情况下,都试图充分利用法律体系和监管空子,竭尽脑汁,出尽奇谋以谋取私利,而美国的金融体系,正是在这些无赖和骗子的诈骗、诉讼、博弈中,道魔相长,在不断的危机、破产、修修补补中,演进、创新。当然,从商业上说,相对于从某冈山走出来的窑洞党,所进行的不讲规则的,吃相极其难看的掠夺,美国骗子还是相对道貌岸然的讲规则,尽管这种 讲规则 同样充满着无耻和道貌岸然的欺诈。整体上说,金融行业,是一个比其他行业更加无耻的行业,当然,这不是最无耻的,最无耻的是政客和外交部发言人。

保险公司过度追求利润,从而提高保费门槛,导致另外一个问题,是令到低收入人群无法参与保险。情况类似一些本来是储蓄银行,上市以后,过度重视高价值的财富账户,很可能忽视社会责任,漠视广大低收入人群需求。

某些受股东青睐的上市银行,报表利润看起来甚佳,但实际运营上,对待低存款值的客户甚不友善,尽力收取各种费用,比如香港狮子银行,账户少过5,000港元,便要收费,从 ATM 取款,最少取300。大陆银行,学习了此种非常糟糕的作风,减少非 VIP 客户窗口,有时非常高峰时段,只开一两个营业窗口,让客户长时间等候排队,倒逼客户去使用网上银行,但不考虑对于老年客户,又如何能习得并无风险的运营网络银行转账?大幅度的增加了低资产用户的存款时间,这均是变相歧视排他的行为,而这种排他,则是典型的欺凌穷人。实际上,是有悖于银行本身作为保障存款人的社会机构存在。在道德伦理、社会责任和利润界限之间,偏移的程度,同样显示了该机构的无耻程度。(当然,读这篇文章的读者,许多是来炒股的,同样是无耻的,无道德的,这就是笔者充分鄙视阅读笔者文章者的原因。)

典型的还包括猪圈中的所谓四大巨无霸银行,上市后,一方面受官方势力保护,利润节节上升,长期保持夸张的息差,另一方面,出于对利润追求,常挤压客户,强卖、搭售各种理财产品,发放贷款时,又强制部分进行存款,又或因追求中间业务费,欺诈低收入无知老人,将存款变成中间理财产品,比如保费或者基金。这都是片面追求利润,漠视社会责任的表现。从长远上看,不用心对待顾客的客户,忽略社会责任,实际上是增加了社会的怨气。一方面,有权势的,可以洗千亿黑钱,而另一方面,丢失了一万元存款,便可以去银行门口上吊的事件,所谓 朱门洗千亿,路人死一万 是也!尽管这是社会缩影,但却与银行及金钱息息相关。

香港狮子银行实际上是另一个典型的例子,早期在香港承担着半个央行角色,和香港市民共同扛过近百年变迁,依赖其半个发钞行的独有垄断地位,在各类危机中,攻城略地,吞并扩张,比如利用金融挤兑危机吞并恒生银行,管理上,也历来重视其社会责任。但97以后,由于地域战略上,桥头堡角色转换,失去半央行地位,转变为全球性商业银行,也将总部撤离香港搬回伦敦。经营策略上,严重受利润驱动,逐渐转向面向富人的理财中心,而不再重视普罗大众利益,比如卖出衍生品雷曼迷债给无知老人,摧毁小百姓一生财富,漠视社会责任,便是典型一例。甚至不断派遣理财经理,以各种非常卑鄙的手法,游说、欺诈 VIP 用户,也是典型。在整个2008年爆出来的理财产品大窟窿中,香港银行,只有恒生这个本地银行,恪守专业守则,没有卖此种理财产品给老人,其他狮子银行,中银,均为主要售卖者。(当然,无耻的读者又可以说,我是公司股东,我只考虑利润,下面报应便来了。)

根据英国《金融时报》,布鲁克•马斯特斯的报道,《汇丰因误导英国老年客户被重罚》:汇丰(HSBC)被处以创纪录的1,050万英镑罚金,且必须向数千名英国老年和残疾客户支付2,930万英镑赔偿金,原因是它的子公司 NHFA 向这些客户不当销售了复杂的金融产品,而这些客户本打算靠这些投资来支付自己的长期护理费用。1,050万英镑的罚金是 FSA 史上开出的金额第五高的罚单,也是针对零售银行违规行为开出的金额最高的罚单。代表50岁以上人士的养老保险公司 Saga 的总裁罗斯•阿尔特曼(Ros Altmann)批评汇丰

利用容易相信别人的老年人这一不公平金融优势获利,

并对罚金的规模是否够大提出质疑。这一判决显示了对储户的保护和对狮子银行的惩罚。这样一种惩罚,正是对上文的呼应。

(未完,待续)

Michael Chen

写于2012-1-16,修订于2016/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