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十八之团体险

2 Oct 2025 at 13:34:09

上一节分拆完短期业务,这一节分拆团体险。

团体保险是以团体为保险对象,以集体名义投保并由保险人签发一份总的保险合同,保险人按合同规定向其团体中的成员提供保障的保险。它不是一个具体的险种,而是一种承保方式,与之相对的类别是个人险。

由于团体险只是一种承保方式而非具体的险种,因而,几乎可以涵盖任何险种,比如说寿险、健康险、退休给付、意外险等,只要收单方式是团体便可以了。常见的团体保险有团体人寿保险,团体年金保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和团体健康保险等。在高福利国家,很多时候,团体险是由雇主或者大公司为员工购买,其具体的承保目标,是指向年金还是健康险等,均由具体的谈判而成。从而,在团体险这个组目覆盖下,可能是各种各样不同保单的一个组合。

中国人寿在其招股书中便清晰的说明,

本公司团体人寿保险产品的主要目标客户是包括部分跨国公司在华分支机构在内的,拥有巨大潜在保险需求的大型企业和机构。

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团体险最主要的一个特点,是合同采用团体谈判而不需要与每个个人逐一签保单,从而可以节约交易费用。一些简易险,尽管是逐人签单,但设计上实际也是合并成为团体模式,只要数量足够,便可以直接签单,不需要逐人体检而节省了大量的交易费用。比如 惠民第一险 的小额农村简易保险,尽管入账是以个人险分类,但不需要逐人体检,操作模式实际上便是一种 团体 模式。林森池在访谈中,曾经盛赞国寿推广这一业务,以面对广大农村客户。但从事后看,这一业务,尽管对农村低收入农民的保障意义甚大,但从企业分析,公司业务,乃至股票投资的角度看,该部分保费占国寿收入甚微,对于投资人或者公司运营来说,属于毫无意义的业务,纯粹是社会价值意义,但由于成效甚微,实际上,成果也是可疑。

中国人寿财务报表中的团体险,又与传统定义的团体险,有所不同。下面这条目,详细的解释了中国式团体保险,非常有意思的演变: 链接

文章将中国特色的团体险发展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团体保险主导市场的发展阶段(恢复保险业务到1991年)。第二阶段,团体保险衰落的阶段(1992年-2001年)。第三阶段,团体保险寻求新生的阶段(2002年后)。其中提到,第二阶段中,

由于团体保险缺乏监管规则和管理惯例,国内除把本属于团体保险的团体意外、团体健康和团体定期视同团体保险外,还把不属于团体保险却属于养老保险,享受税收安排的企业年金和不享受税收制度安排的团体年金(以前统称之为补充养老保险)也视同团体保险,这就导致了团体保险定义的含混和模糊,由于长短期业务不分,从而使得很难有一套规则能够界定如此之大的范围,从而使得规则更加难以出台。

简单的说,由于中国特色的演变,早期,不论险种是年金、健康,还是意外伤害,长期险还是短期险,甚至养老险、企业年金,只要凡是售卖方式是 团体,都通通放入团体险数据中。因此,财报上每一年的团体险数据,年与年之间,实际上是混杂了大量不同业务的保单内容。由于每一年所售卖出的保单品种差异,因此,在单纯的保费收入数字背后,实际上涵盖着完全不同合约。这不但为外部分析者带来困难的同时,甚至也为监管者带来困难,因为同样的数据,实际上,每一年可能是完全不同的东西。

2011年后,在国寿的网站中,列出的团体险,只有如下四种,这就是经过多年分拆之后,所剩余的真正 团体险

表18-1 团体险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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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过去几年,曾经被列入团体险类别的,还包括如下险种:

表18-2 团体险增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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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面的险种,也是五花八门,比如其中涉及有人身意外伤害险部分,已经列入到上节的短期险业务中去。也有专门为特定团体开发的险种,比如建筑工人,执法人员(比如城管、法警)等,也包括有时为特定事情设立的保险,(比如惺惺作态的赠送给救援军队的人身救灾险)。

这其中也包括了在《A股招股书》中特别提及的国寿永泰团体年金保险(A款)(分红型):

在团体业务方面,本公司开发了国寿永泰团体年金保险(A款)(分红型),这是一款分红型团体年金保险,具有养老保障与投资分红的双重功能,此外还具有可分次领取、设置留存账户和投保范围广等特点。

永泰年金这个险种,于2003年经保监会批准投放市场,属团体分红保险,2006年在永泰2003版的基础上又推出“国寿永泰团体年金保险(A款)(分红型)”。2007年又推出国寿永泰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2007版),但现在已经停售。

如表18-4数据所指出,在团体业务中,以团体年金为主,从2002年到2007年,团体年金一项,平均占比达94.5%以上。而年金中,又集中是投资型产品,特别是,以永泰年金为主。该产品2003年卖出9,128百万,占团体年金的88.26%,几乎是一枝独秀。以2001 - 2003年可查核数据看,永泰年金占平均达到86%以上的水平。也即是说,尽管售卖出去的保单品种繁多,但从保费收入看,实际上,永泰年金占主要份额。所以一旦年金政策调整,会深刻影响团体险业务。

表18-3 永泰年金占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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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后几年中,随着保监会的逐步渗透式监管,规则逐渐清晰,一些险种被从该组团体险数据中剥离出来,合并到其他项目中。比如上表中有大量的团体意外险,这已经在上市以来,被列入到短期业务分部去处理。而养老险部分,也被拆离出来,合并到养老险子公司的账目中去处理,不再列入团体险数据。所以,尽管其他分类的数据不断增长,团体险数据却由于这种监管上及会计上的分拆结果,数据相对于整体增长缓慢。下表是中国人寿历年团体险业务收入和利润。

表18-4 团体险利润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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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上一篇《短期业务》的数据处理方式不同,团体险中有一小部分是长期寿险,但主要以年金为主。年金的收入基本上是一次趸交,但赔付、退保及红利支出,则是后续跨期进行。由于所处理的保单业务跨期不同,因此不能以上一节处理短期险的方法,纯以当期手续费等运营费用支出,按照实时收付制,来衡量保单是否赚钱。

团体业务总额从2000年到2005年一直还在大幅度增长,2005年以后增长不大。对此,在人寿上市的路演中,吴焰的回答是:

2006年团险业务收入同比负增长的主要原因,是国家相关部委相关政策的调整,2005年财政部、监察部对某些特定团体购买商业保险行为进行了规范清理。企业年金政策对团险业务发展产生冲击。团险市场竞争进一步加剧。

2008年年报的解释是:

该等下降的主要原因是国家出台企业年金政策对企业补充养老险市场产生重大影响,本公司积极转变增长方式,主动调整团体年金保险业务的发展策略。

除了年金政策方面,实际上,团保这种方式,还有一个问题,这种 的方式,类似于现今很流行的 团购 这种营销方式。如果相对于个险有优惠,便很容易出现所带来的业务员道德风险问题。即比如说,团购的本意,是大宗购买时得到折扣。但业务员,却将客户本来是零散购买的保单,集合起来跟公司报账为团购,从而获得优惠。从而失去原先大宗采购的本意。

比如说,2009年,根据国家审计署,中国人寿违规承保或退保2.42亿元,主要是将零散客户保费以单位名义投保、承诺固定收益或放宽条件承保、退保等问题。如国寿集团山东、安徽、四川、江苏等4个地区分支机构,2009年以来将收取的零散客户保费以单位名义投保团体保险2,790.17万元。这便是典型的业务员道德风险问题。

针对上述问题,国寿集团下属分支机构全面停售了问题较为集中的永泰团体年金险种,将涉及问题保单逐步解除合同,对30名业务负责人及经办人员给予相应处分。这表现在财务报表上,也是令到该项目数据缩水。所以,可以看到,各种监管方面的因素,也令到一些原先归类入团体险的数据,被还原分拆成个人险,以利监管,其数据也随之重新入账。

在2008年重述以后,数据大幅度缩水。其原因则是受新会计准则影响。财政部和保监会决定2009年决算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文件(俗称新会计准则,下文称为《2号文》),明确要求境内外上市保险公司对同一交易事项采用相同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新会计准则要求将保费划分为保费收入和保费存款两部分。其中保费存款主要是指万能险和投连险的投资账户的收入。这一会计准则的变化将使整个行业的保费收入规模相应降低。同时,2009年实施新准则后,2008年数据被重述。

通过对照重述前后团险数据,可以看到,列在年报中的团体险数据大幅度缩水。这进一步说明,其售卖的投资型产品,是以万能险为主,其主打产品是到现在仍然在售卖的《国寿稳健一生团体年金保险》,这是国寿股份中,一款主打万能险产品,该种万能险2011年11月结算利率为4.05%。实际上,中国人寿的年报注释中,也对此问题做了清楚说明:2008年以前团体险业务分部的团体业务,指的是 团体销售的长期保险合同。2009年以后,指的是 团体销售的寿险保险合同。即是范围专指分拆完后的寿险部分,而非此前的长期合同(规模保费)。(寿)这一字之别,差之千里。显示的正是新会计准则的影响,即是剥离得只剩寿险,而万能险收入中的大部分保费,被剥离出去了。因此保费收入数据大幅度缩水。只不过一般的分析者,没有足够认真和功力来研究数据。

剥离后的数据,只剩余经过分拆的寿险,所以,数据大幅度缩水。导致团险利润率惊人。其原因是分母大幅度变小(见上表,实际的总利润是在减少。)但以利润绝对数量而言,占整体利润微不足道。关于这一剥离方式的进一步讨论和万能险问题,留待后续再行处理。单从数据变化,可以看见会计准则2号,令到财报数据中,收入部分变得 干净。同时,如果以时间为纵向做比较,2008年后的保费数据,规模上相对缩水。纯粹是会计变化,即入账方式的变化,而不是业务本身变化引起。团体险依然在销售,不过业务上,由于成分以万能险为主,因此入账方式变了,相应呈报给股东的报表上的数据变化。

进一步分析这部分以投资型万能险为主的团体险数据,如表18-5,可以看到,一方面,退保的比率一直在上升。特别到2008年时,当年退保支出占了收入的7成以上,这严重影响现金流。

表18-5 团体险保费-退保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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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退保问题,2006年年报的解释是:

对于退保金增长过快,中国人寿方面将此归因于政策变化、利率变化和竞争更加激烈。比如团体业务退保快速增长是因为2005年财政部、监察部对某些特定团体购买商业保险行为进行了规范清理。同时,2005年试行的企业年金制度使得部分团体客户退出团体商业保险转而建立企业年金。

这和前面的理由一致,说明深受政策影响。但实际上年金并不是单一的影响因素,利率同样也是一个重要的影响因素,特别是对于万能险更是如此。由于万能险直观的结算利率,可以很直接的和银行利率和理财产品比较。在过去几年,快速多变短暂的中国式利率周期以及股市、其他理财产品的竞争,使万能险以其直观的结算利率,更直接的面对市场竞争作用,而万能险保额和保费,由于万能险本身设计时,就是 万能缴费,投保人随时可以调整,因此,当顾客更倾向于理财产品的投资收益,而停止投保又没有什么退保惩罚时,便会很直观的选择直接停止缴费,甚至干脆退保了事。这便是投资型保单面对其他金融理财产品及利率的直接竞争。

和分红险退保时投保人只获得现金价值不同,万能险、投连险相对退保容易,更容易受利率变化影响。(另外一种作用是避税兼洗钱,比如公司集体为某些管理层集体投保,过一段时间后,退保返还便还给个人,情况类似信用卡套现,以保险作为过桥机制。)团体险超过7成的退保,明显将造成保险公司经营上的困难。一方面是现金流管理方面的问题,另一方面,是由于可能退保的未知因素,保险公司收到的资金,无法从一开始锁死,沉淀下来,做长期投资。这正是人寿上市路演中的解释:

2005年因政策调整等原因导致团体业务的退保,减少了团体业务可投资资产的规模,使得团体业务的投资性收益偏低。

退保影响现金流,进而影响投资规模,最终影响投资收益。

从上表(收入 - 支出) = 差额 一项可以看到,扣除投资收益、准备金、保单红利等投资业务不论。单将逐年收入减去赔付、退保、开支等项目后,从2007年开始,便已经是负值。这正是吴焰所说的,

投资型业务收入占比较高,投资型业务盈利性主要来自于保险资金运用的投资性收益,通常承保利润较低。

也即是说,万能险实际由于负担了极少的保险责任,因此也对应没有什么承保利润。而在利源上,更多依赖于投资收益。而保险公司收取的是账户管理费和投资管理费。当然,退保和赔付对应的是过往保单,这一负值未必完全显示当期承保保单利润。即是说,从年度会计实时收付制是负值,不等于该保单不盈利,因为该保单是跨期的。

这一数据,更重要的是显示了对于保险公司而言,这项目的现金流为负或者接近负,相当于该项不再增长,而令到资产组合处于不断 拆仓 状态。负增长式的现金流出,对于保险公司的投资及经营而言,明显构成了严重伤害。因此,这进一步解释了团体险,特别是团体万能险这类项目,必须依赖于财力雄厚的大保险公司才能运营。小规模财力不足的保险公司,如果承接此类负现金流的项目,由于初期财力不足,很可能会进一步扩大亏损。

简要而言,团体险主要是以万能险为主,早期称为投资型团体业务。其中,销售上,基本依赖一种单独险种,即永泰年金。一支独大。而在2008年新会计准则变化以后,万能险被分拆出去,所以财务报表上,对于保费收入而言,团体险数据缩小成为几乎微不足道。但这并不意味着业务的消失,而是会计准则引起的变化。属于利润表上不重要的表外业务。

(未完,待续)

Michael Chen写于2011-12-10。